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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醉驾者获死刑惹争议 央视讨论各地判决差异
http://news.hsw.cn 来源:  中央电视台  2009-07-28 15:57    进入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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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

  面对四川这位当事人被判处死刑的局面,有的法律专家认为是合适的,有的法律专家认为太重了。接下来我们连线两位法律专家,一位是中国政法大学的洪道德教授,我们先听听洪教授对这种判决的一个评价。洪教授,您怎么看这个死刑的判决?

  洪道德(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席):

  我认为成都法院对案件的定性还是符合现在的法律规定,也符合这个案件的事实。无非就是定交通肇事还有定危害公共安全。

  交通肇事主观心态是过失,就这个案件来讲,它不存在过失的基础,根据法律规定,过失有两种,一种是过于自信,过失犯罪,还有一种是疏忽大意,就本案被告人在醉酒以后驾车,而且是无证驾驶,就这两点,我们就足以可以看到,它不具备执行的基础条件。同时由于是严重醉酒,他也没有疏忽大意一说,他已经没有自我控制意识了。既不存在故意的过失,又不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就是说他不是过失,只剩下两种情况,要么就是故意犯罪,要么就是意外事件,把它看作是意外事件,估计全国人民谁都不会答应这个结果,只剩下故意了。但是说故意,他毕竟不是奔着杀人的目的开车上街的。但是别忘了,我国刑法关于“故意”有两种,一种叫做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希望这个结果发生,还有一种是间接故意,间接故意对犯罪结果的产生是抱着一种放任的态度。但是本案的被告人是无证驾驶,又是无证驾驶,可见会发生危害后果是必然的,会发生危害结果是必然的,不会发生危害结果是偶然的。

  主持人:

  洪教授,我们打断您一下,刚才我和岩松在演播室说,他是一个交通肇事犯罪,但是却以另外一个罪名去给他判罪,您觉得这个合适不合适?

  洪道德:

  合适,我认为这个被告人主观上面是故意犯罪,但是他不是追求犯罪结果的故意,也就是说他不是直接故意,他是间接故意。他的这种犯罪由于用的是汽车,在无意识的状态下上街,他会对不特定的人员、不特定的财产造成严重的后果,也就是说,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这个完全符合这个罪的构成要件,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还有一点,我们要注意的是,这个罪本身没有规定直接故意,我个人认为从法律规定上他也包括间接故意,实施这样的犯罪。

  主持人:

  好,洪教授,这是您的观点接下来,我们不妨再听一听您的对立面,反对派的观点,他是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委员会副主任张青松,张教授您好。

  张青松(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委员会副主任):

  您好。

  主持人:您的观点是?

  张青松:

  我的观点还不是太同意洪老师的意见,我认为这个案件定交通肇事罪可能更合适一些。

  主持人:但是交通肇事罪最上限顶到天了也是七年,您觉得这个人七年是不是适合?

  张青松:

  从他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上来看,对他如果处以七年的徒刑,从公众接受的心态上来讲,好像不是太好接受,但是问题是,我们对于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处罚,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如果法律规定他的行为不应当承担这么重的责任,那是法律规定的问题,但是我们不能说,因为让一个人受到更重的刑事责任的追究,我们必须去改变法律,我觉得法律是需要尊重的。

 
 编辑:管彬礼 来源:中央电视台  2009-07-28 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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