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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供热单位按以下程序进行协商:
1、供热单位以上年度供热运行成本为基础,综合考虑本年度主要原辅料涨价因素,测算出本年度供热成本,拟定供热价格方案。
2、供热价格方案主要内容:本居民小区及供热的基本情况(小区面积、业主户数、入住率、热交换站或锅炉运行情况、供热能力等),上年度总用热量和热费收支情况,成本测算情况(主要成本费用构成及变化情况),原来供热价格,拟定供热价格,每天供热时间、每天具体供热时段、收费方式等。同时,将成本测算资料在小区醒目处公示。
3、按照公开、公平、自愿原则,根据小区规模、用热人居住及结构等情况,采取用热人自愿报名、以单元楼(门洞)为单位由所有用热人推举等方式推选用热人代表。其中:多层楼房每单元最少推举1户,高层楼宇不得少于单元常住户数的10%,单位户的由单位负责推荐1--2人。
4、召开供热价格协商会5日前,供热单位要在小区显著位置公布拟定供热价格方案,参加供热价格协商会代表名单一并公示,无异议即为正式代表。
5、供热价格协商会议由供热单位主持,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实际到会代表人数不足应到会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视为协商会议无效。参会代表半数以上同意视为协商意见一致。协商会议结束时,与会代表要认真审阅会议记录,并签字确认。有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居民小区,供热单位应邀请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人参加协商会议。
6、推举协商会议代表确有困难的,供热单位可将供热方案制成问卷、表格等形式,采取入户调查的方式征求业主意见,70%以上业主意见一致并签字确认视为有效。意见确认表需留有业主联系电话,以便备案时抽查。
7、由供热单位向市或所辖区物价局办理备案手续。
(三)认真审核。市及有关区县物价局对供热单位上报的备案资料要及时认真审核,符合条件的,必须在5个工作日办结;不符合条件的,应该一次性明确告知,并在供热单位补齐手续后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价格公示。供热单位在向热用户收取热费前,须将经价格部门备案的供热价格在小区显著场所公示。其中:热交换站供热单位公示价格内容为:热源价格、热交换价格、居民用热价格、备案时间;小区自备锅炉供热单位公示价格内容为:居民用热价格、每天供热时间、每天具体供热时段、备案时间。
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满后方可收费。供热期结束后,供热单位应该在一个月内向用热人公示供热期热费收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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