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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久耕庭审回放:当场拭泪自称未侵害国家利益
华商网http://news.hsw.cn  来源:  扬子晚报  2009-10-11 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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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久耕当庭承认有罪

  检察官在公诉书中指控周久耕先后25次收受贿赂共计107.1257万元、港币11万元,并提出量刑建议——有期徒刑10年以上。周久耕在2003年2月至2008年1月这一段时间,先后担任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江宁区民政局局长、江宁区房管局局长。

  检方认为,周久耕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久耕对指控表示基本没有意见,承认自己有罪。

  称27万多装潢款是借款

  庭审中,江宁经济开发区某公司负责人曹某为周久耕支付的27.3万元装潢款是否属于受贿款,控辩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这一笔款项为周久耕受贿案中单笔受贿最大的款项。周久耕及其辩护人认为,这装潢款属于借款,并非受贿,理由是他曾经向曹某出具了一张27.3万元的借条。

  周久耕说,他和曹某私交很好,当年曹某在江宁一个镇属工厂,那个时候他们就认识了,周久耕为曹某调动了工作,后来又为曹某的妻子调动了工作,曹某的事业发展到今天,离不开周久耕长期的帮助,两人属于长期的好友关系。周久耕装潢房子的时候,就委托曹某先行帮忙支付装潢款27.3万元,装潢结束一年多后,即2006年1月,他写了一张27.3万元的借条给曹某。周久耕认为,他和曹某关系极好,因此完全有这个人情,欠曹某27万多元。这只是民间借贷关系。而且周久耕还认为,他也为其他人安排工作,但是并没有收这么多钱,曹某不可能为调动工作的事情给他这么多钱。检察官指出,根据司法鉴定,周久耕出具的这张借条形成时间是2006年1月-2008年,欠条只是掩人耳目,是周久耕在听到风声后补写的。周久耕自己也曾经表示过,不少领导就是在装潢房子上出的事情。况且,如果是借款,周久耕并不缺钱,他如果想还,早就可以还了。之所以这么长时间没还,就是根本不想付这笔钱。曹某也表示过,他根本没有想让周久耕还这笔钱。

  庭审中未提到天价香烟

  周久耕一直强调,他是自首。理由是:2008年网络事件发生以后,他就主动向江宁区纪委主动交代了以低于市场价8万多元的价格购买了江宁一处房产,并主动将这笔钱进行了退赔。同时,在组织上还没有掌握他的犯罪证据之前,他都主动作了交代,并且积极进行退赃。检察官认为,虽然周久耕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一些犯罪情节,包括他主动退出全部赃款,但这些只能说明他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实际上公诉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时已经充分考虑了这些方面,提出量刑10年以上而不是更重。

  法庭上的周久耕,早就没有了网络上流传的,他开会时面前放着一包“九五至尊”香烟,发表言论时的意气风发,但精神状况不错。“九五至尊”香烟在网络上是与周久耕紧紧联系在一起的,一些网民干脆就称呼周久耕为“周至尊”,或者“天价烟局长”,但是庭审时并没有过多涉及这一块,甚至“九五至尊”这些字眼都没有出现过。记者注意到,将近两个小时的庭审过程,只有两处提到了网络,而且都是一提而过,没有提到网络人肉搜索中网民“爆料”中的凯迪拉克、10万元的江诗丹顿手表等。

  说到伤心处掏面纸拭泪

  周久耕主动提到了“我的事情起因比较特殊”,是因网络而起。但他并未对网络监督进行任何评价,也许是因为网络监督、“人肉搜索”,并没有冤枉他,毕竟,他对于检察机关的绝大部分指控是没有任何异议的。周久耕虽然承认自己有罪,但是数次强调自己是自首,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他认真地解释说,他的确收了人家的钱,帮人家办了事情,但是办的这些事情都是正当的,没有侵害国家的、集体的任何利益,没有为他人谋取非法的利益。其实,他的这些辩解都是毫无意义的,因为法律规定了,在受贿罪中,只要受贿者为他人谋取利益,不论这个“利益”是非法的还是合法的,收受他人钱财的行为,都是受贿。而且,他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行为本身就已经侵害了国家的利益,这种辩论也许只是他自我安慰吧!

  周久耕的辩护律师在辩护中也提到网络监督,他认为这起案件在顺应网络民意方面有着特殊意义。他认为正是因为网络监督,周久耕无所遁形,在其罪行并没被掌握前他做了主动交代,可以认定为自首。否则,周久耕也许会在犯罪的道路上越滑越远。

  周久耕在庭审时一直很平静,但是在最后陈述时,他说自己有罪,辜负了党和人民这么多年的培养,对不起家人,希望他们坚强,说到这里忍不住流了泪,掏出面纸擦拭泪水。

  -法学专家

  网络监督应是“周久耕案”功臣

  周久耕的辩护律师金辉对网络民意在周久耕案中所起的作用也发表了自己的看法。金律师说,如果没有网络,周久耕案什么时候案发还是个未知数,即使案发也就是个很普通的违法犯罪事件,对于他们律师来讲,也就是个标的不多的“小工程”。但有了网络的参与,事情的结果却全然不同,很明显的例子就是不断有网友在网上发帖举报周久耕的奢华生活,诸如抽“九五至尊”香烟,开凯迪拉克汽车、戴江诗丹顿手表。很快周久耕案成为一起公众事件,一直到现在的结局。如果要说周久耕案有什么社会意义,那就是网络自发监督官员的标杆性事件。这件事情告诉有关方面,网络民意是需要尊重的,而现在看来网民通过网络监督还是个别现象,因此政府部门更应考虑的是网络监督的制度化、系统化和立体化。

  南京警官学院蔡教授则从他的角度表达自己的看法,他认为网络能快捷方便地表达民意,而且受众很广,这从周久耕的快速“倒台”能够看出,因此纪检部门、法制部门甚至公安部门应该更多地留意网络民意,它至少能提供案源。蔡教授表示,网络是柄双刃剑,其中也有很多虚假的信息,这当然有个辨别甄选的程序。这并不矛盾,实际上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其他方式的举报,也是有真有假,进行筛选是正常的。在周久耕事件中,网民被称为“私家侦探”,网络被称为“网上纪委”。

  而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学专家认为,网络是双刃剑,但总体是好的,他从周久耕案看到了民意的不可压制性。但一些网民在观点、态度和做法上有很大的相似性,对事物敏锐但往往不能完全客观,是非分明但不够成熟,他们的总体特征是浮躁,动不动不问青红皂白就“拍板砖”。网络监督应该更成熟一点、客观一点,这样对于其自身的良性发展是好事。

  周久耕案发源自他的一句话“对于开发商低于成本价销售楼盘,我们将和物价部门一起进行查处”。正是这句话触怒了公众,最终导致他锒铛入狱。但深究起来,他这句话并没有错,是符合法律规定,低于成本价销售自然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应该得到处罚。如果不是他以后被查出有受贿行为,还真不能追究他什么责任。

  同时,该专家对量刑也提出了自己的疑问。受贿10万元以上,判有期徒刑10年以上的法律规定是1997年作出的,当时10万元能买一套房子,而现在是江苏南部地区一个工薪族一年的收入。再说10万元以上是什么概念,周久耕受贿120万不也就是11年吗?显然12年前的该规定已经不能适应现在的社会发展,是到修改的时候了。

 
 编辑:梁铮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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