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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1/4选举权”备受争议
中国最早的选举法是1953年制订的,在1979年进行了迄今最大的修订。之后,经历了1982年、1986年、1995年和2004年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修改,此次修改是30年来的第五次,农村和城市的选举权有望首次“同票同权”。
1953年
规定不同比例保证工人占人大代表多数
农村和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比例,最早是由1953年的选举法规定,但当时并未明确比例。比如,当时规定各省按每80万人选全国人大代表1人,直辖市和人口在50万以上的省辖市按每10万人选代表1人。
当时我国人口构成的工农比例相差非常悬殊,只有规定城市和乡村代表分别代表不同的人口比例,才能保证工人阶级在各级人大代表中占相对多数。邓小平1953年说:“这些不同比例的规定,就某种方面来说,是不完全平等的,但是只有这样规定,才能真实地反映我国的现实生活,才能使全国各民族各阶层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有与其地位相当的代表。”
1979年
中国农民太多明确比例为8:1
1979年重新修订选举法,明确了比例,县4∶1,省5∶1,全国为8∶1。
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许崇德表示,8∶1当年也有合理性,当时中国的农民太多,占到人口总数70%~80%,而农民的利益比较单一,城市人口虽然少,但城市里行业众多,统一比例后,如果农民代表太多,城市代表就会照顾不全面,难以全面反映各方利益。
1995年
县、省、全国的比例统一为4:1
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对选举法作出修改,这次将1979年选举法中规定的县、省、全国4∶1,5∶1,8∶1的三种不同比例,统一为4∶1。
当时规定每96万农村人口选举1名全国人大代表,每24万城市人口选举1名全国人大代表,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为4∶1。这意味着,从选举权的意义上,4个农民相当于1个市民,这被称作选举权的“四分之一”条款。
有学者指出,“四分之一条款”实质上是“同命不同权”,是法律对农民的制度性歧视。
2007年
党的十七大提出逐步实现同票同权
1995年选举法对比例的规定,一直沿用到现在,2004年修改选举法时,未对此作出修改,但是两次审议,都有常委会委员对该问题提出修改建议,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问题比较复杂,还需进一步研究,暂以不作修改为妥。
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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