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培云
竟敢为“黑社会”辩护?你要自绝于人民么?重庆打黑审判中,当75岁的赵长青等律师为“红顶商人”黎强辩护时,立即引起了部分民意的强烈反弹。有网民甚至称这些律师是“黑社会的狗头军师”。
据报道,赵长青辩称公诉机关对黎强“组织领导黑社会”的指控证据不足。理由也并不复杂,“黑社会是有组织的犯罪,而不是犯罪的组织。不能说这个公司犯了罪,把这些行为加起来,他就是黑社会”。
“黑”需要打,而且也不是现在才要打,这个道理妇孺皆知。事实上,作为一个远程旁观此次审判的普通公民,对于诸如操纵上访、制造群体性事件、给政府施压等事实,我也想不到这些与“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名有什么必然联系。与此相反,若无其他犯罪事实与证据,上述行为仍不过是一种权利诉求,我们不能武断地认为与政府博弈的社会组织就是黑社会组织。否则,宪法岂不成了黑社会的保护伞?
这还不是问题的关键。关键在于为什么堂堂几位辩护律师,竟被反对者诬为“黑社会的狗头军师”?一个常识是,且不论黎强是否真的“涉黑”,但作为一位站在被告席上的公民,他是完全有权利自我辩护和被辩护的。一方面,他已经被剥夺了部分自由,无法亲自调查取证,需要专业律师为其辩护;另一方面,从逻辑上说,倘使一个人只因为“罪大恶极”而失去被辩护的权利,实则是将每位社会成员都置于某种危险之中。
法律必须保卫社会。显然,相对控诉权的进攻性而言,辩护权充其量只是一种防御权。它不为实现针对某个疑犯之偏袒,而是为了保卫社会之整体性防御。亦如赵长青所言:“判错一个人的危害比抓不到一个罪犯更严重。之所以在刑事案件中允许被告聘请律师,既是保证其公民权利,也是一种对公权力可能出现疏忽的制衡。”
法官必须独立断案,否则将形同虚设;同样,律师办案也不应该受到官意与民意的干扰。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艾伦德肖微茨曾经打过一个有趣的比方:“有时你得提醒公众,在刑事案件诉讼中被告辩护律师并没有犯罪,正像产科医生自己并没有生孩子一样,犯罪的只是他们的委托人。”更何况,他们的委托人又何尝都是罪犯呢?
倘使我们承认相较警察权、检察权与审判权而言,辩护权只是一种权利而非权力,就不难发现网民对辩护律师的狙击用错了方向——— 民意纠正的本该是权力的运行,而非权利的行使。关于前者,与中国制定“律师伪证罪”不同的是,各国刑法一般都有律师刑事责任豁免的规定,包括律师对他在法庭辩论中的言论享有豁免权。
又见“民愤极大”,审判没有开始似乎就结束了。这样的场面难免让人想起封闭年代在广场上受刑的人民公敌。然而,今日中国正在走向开放社会,开放社会只有公民,而没有人民公敌。因此,法之正义必须从广场回到法庭。(原载于11月13日《东方早报》,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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