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比征询意见稿,办法对基本养老关系转移的资金转移、关系对接、转移接续关系的经办等细节进行了细化,其中特别加入了对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办法的规定,而统筹基金即单位缴费资金转移额度并未转变。
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在各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对农民工—视同仁。办法特别强调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
资金转移中,个人账户部分同之前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一致,即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移。统筹基金即单位资金部分转移也未做修改,即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对于关系对接,办法第五条做了详细规定,其中对于出现三次转移的情况做了详细规定。办法指出参保人员出现第三次次跨省流动就业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针对意见稿中年龄规定的限制,办法指出同时对于得到相关部分批准的,不受相关年龄限制。
对于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办法指出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
同征询意见稿相比,新办法对转移接续办法的经办的方法、经办单位和经办时间做了具体的规定。
文件特别对农民工的转移做了特别添加规定。办法指出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
其中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而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对于农民工在城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文件未做规定将另行研究制定。
根据办法规定,相关部门将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并建立全国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情况,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下一页: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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