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报安康讯(记者赵伯平)安康城区将禁止饲养烈性犬只和大型犬只。无犬类准养证饲养犬只的将被处以5至20元罚款并没收犬只。
近日执行的《关于规范安康城区养犬的通告》规定,安康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医院办公服务区,学校及托幼机构的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禁止饲养犬只。
公民个人一律禁止饲养烈性犬只和大型犬只,每户饲养成年犬只的数量不得超过1只。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的,应当自饲养之日起15日内主动携犬只到动物防疫检疫机构进行免疫检查,注射狂犬病疫苗,领取《动物防疫合格证》和动物防疫合格牌,并定期到动物防疫检疫机构进行防疫检疫。凡未经免疫,无标(记)牌的犬只,一律视为野犬,将被捕杀。故意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携犬人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不及时清除,污染公共卫生的,将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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