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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制办主任致信北大教授反对新拆迁条例
华商网http://news.hsw.cn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2010-02-04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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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书事件”发生后,沈岿的生活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两个月不到的时间里,他共收到了三百多封信件。这些信件共分为四类:有表达支持的、建议的还有商榷的,而70%以上的邮件是求助的。

  一切要从2009年12月7日说起。

  那天,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岿联合其他四位教授——姜明安、王锡锌、钱明星和陈端洪,通过特快专递的形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了《关于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审查的建议》,建议立法机关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以下简称《拆迁条例》)进行审查,撤销这一条例或由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向国务院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对《拆迁条例》进行修改。

  意料之外,建议很快就收到回复。沈岿等几位学者,于是参加了两次国务院法制办的约谈,全国人大法工委的一次座谈。在1月29日这一天,国务院法制办网站上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

  在沈岿的这些邮件里,有封地方拆迁办主任的信件,和沈岿发生了激烈的“交锋”。

  拆迁办主任的信札

  在叙述地方拆迁办主任的信件之前,有必要简要交代下新《拆迁条例》的争论的焦点所在。

  新《拆迁条例》中附则第四十条规定“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拆迁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具体实施方案,并报房屋征收部门批准”。

  “批准”是否必然产生征收的决定?如果产生征收决定,那是与《宪法》和《物权法》的基本精神相违背的,但这部分内容在“新拆迁条例”中表述得并不明确,容易产生“灰色地带”。这正是主张修改拆迁条例的法学家们所担心的。

  沈岿说,第二次座谈会时,包括自己在内的全部专家几乎以为国务院法制办已经默许附则第四十条被删除,但征求意见稿中,仍旧包含了附则第四十条。“如果新的条例中加入附则,可能导致附则比正文使用的频率更高,给了地方政府更多的运作空间。”

  沈岿更担心,条例会遭到地方政府的强烈反弹,而最终无法实行。

  上书之后,沈岿曾去某二线城市参加拆迁安置模式的探讨。当地政府官员对沈岿说,“拆还是要拆的,但看怎么拆”。其间,还就拆迁问题发生过“激烈”的讨论。而1月31日意见稿公示后,沈岿更是收到一封特殊的邮件。邮件来自一个某地级市区法制办主任。沈岿介绍,自己曾经到该市做过讲座,留下了联系方式。

  该主任在来信中说:“首先表明态度,我是您所说的‘反弹’的人之一。当然,不代表地方政府,而仅仅是因为我十多年来一直参与拆迁和拆迁政策的制订。总的感觉是国务院法制办的草案太草率,法学家的意见不靠谱。”

  信中所述:“半小时前我还在一个拆迁现场转,听听人们怎么议论。我居然发现了一个离我上班的地方步行只有3分钟的一个城中村,估计四五百户。这个小村子刚刚拍卖,卖的价格不错,两三年后将是一个比较高档的住宅小区。”

  “可今天我看到的是一片狼藉:十多户人家在趁黑夜突击加盖房屋,目的是多获得补偿;村子里几乎住的都是外来务工人员,很多房子被辟为小超市、开水房等等;人们三三两两的聚着,商量如何对付拆迁。我想,如果今天拆迁条例的草案就实行,那么这里的拆迁绝对不可能完成。”信件说。

  他指出,拆迁有一个特点,如果有100户人家,99户签署了协议,1户没有签署,那么该土地无法实现交地。1户人家足以绑架99户人家的利益,所谓“坚持就是胜利”就是这个道理。

  “如果法学家没有看到这一点,而是拘泥于法律概念,我只能感觉到遗憾。法律规则如果在经济上没有可行性,那么即使制定也是得不到遵守的,如2001年的旧条例(实际是1991年的)。”他说。

  他提出了几个观点:其一,新条例太注重个体的权利忽视集体的权利。新条例所说的“市场价评估”原则,基本上确定了土地增值私有的答案。

  其二,新条例是法治的进步、社会的退步。从法理上看,新条例很“美”:尊重权利、尊重公益、尊重司法等等。然而,如果真的照新条例实施,估计整个拆迁得停止。因为除了很明显的公共设施建设外,政府很难通过行政程序来界定出“公共利益”。没有财政收入的增长,一切建设免谈。

  其三:新条例没有看到我国土地制度的“特色”。深圳“良性违宪”搞了土地批租,才开始了房地产近20年的繁荣。“如果没有‘良性违宪’,我们可能还都住在集体宿舍等着分房子呢。”他说。

  但该法制办主任也表明立场,称“绝不是旧条例的拥护者”。他反问,没有拆迁,有中国近十年快速的城镇化吗?有我们居住的现代化小区吗?我处理过很多的拆迁难题,目前为止没有发现拆迁过后导致生活困难的;而拆迁过程中的各种表演,无非是利益的争夺而已,与法学家的“权利”“自由”恐怕关系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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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陈蕾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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