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款全部追回
梁某与刘林祥的借款交易一直持续到2004年。此前,梁某一直用资金循环还款,因为刘林祥提出最后一起结算,利息一直没有给付过。
2003年,刘林祥的上司李某发现他能一个人拿到办财会事项的全部公章,感觉刘的权力过于集中,于是计划对该部门包括刘林祥在内的3名工作人员重新分工,打算让该处副处长张某接管过来,收回公章。但几次索要,刘林祥都以各种理由始终不愿交出,一直拖延到了2004年。刘林祥最终交出了公章,但他还私下预留了一些盖好章的支票“备用”。刘林祥在法庭上说,他起初只想借款供梁某短期周转,却不知道房地产投资的周期长,保留支票是想备用。
但刘林祥预备的后手没起作用。2004年,梁某公司的资金运作出现问题,没有按期还款。与此同时,已经产生怀疑的李某也亲自到银行查对账单。刘林祥听说后,觉得“早说晚说都是说”,主动找李某说了自己私自借款一事。李某得知后,查账发现梁某尚拖欠着2亿多元没有还上,于是找到梁某,补齐了全部借款手续,到2007年8月最终将钱陆续追回。梁某共给付本金和利息4.27亿元。
钱被追回后,供销总社纪检部门展开调查,对刘林祥做出了“双开”的处理决定。去年4月,海淀公安分局将刘林祥逮捕。今年3月16日,检察机关对此案侦查终结后,向市检一分院报送审查起诉。
庭审现场
供销总社被指存在管理漏洞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是全国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接受国务院领导。
按照供销总社日常财务管理制度,任何一笔经预算处预算、拨付的款项,都要由财会部、供销总社,乃至比供销总社级别更高的部委审批,并接受财政部与供销总社内部审计部门不定期抽查。
但从2001年到2004年,刘林祥从自己管理的公款账户内陆续分27笔将3.96亿元借给梁某,却始终未被单位发现。
对此,刘林祥在法庭上说,这是因为单位的财务管理存在缺陷。从2004年以前,预算处一直没有完善的财务制度,按照惯例,票据和名章应该分别保管,支票的领用也都由领导批准,但他们单位是都放在保险箱里,他和手下的工作人员都有钥匙,可以随意拿取。因此对于票据的约束和牵制不够。
按照正常程序,如果动用账户资金,属于预算外的需要向领导报告,但实际操作中,他直接开支票就可以出钱。
而他所管理的结算中心也存在管理缺位,没有任何人进行监管,并且经常一年才结一次账。
公诉人询问是否有上级领导进行监管,刘林祥说,领导只检查他们部门的大账,不仔细查。领导曾经要求检查与银行资金往来的对账单,他找到社会上做假票据的人,提供数据伪造了几家银行的假对账单应付检查。“总社根本就不应该成立这个中心”,刘林祥自己评价道。
被挪用的公款多为代管资金
供销总社财会部部长李某时任刘林祥上司,他的证言显示,供销总社的资金共分两块:一个是国家拨给的专门款项,这部分是不能动用的;另一部分则是总社自己的钱。刘林祥主管的预算处主要是负责做预算和财务调拨,按照正常程序,支出的款项应该经过严格审批,由会计财务部签字。但刘林祥借出的款项从未经过领导审批。对于刘林祥提到的财务监管缺失问题,他在证言中并未提及。
原财务处副处长张某也对公安机关称,供销总社的账户分为总社、结算中心和供销总社下属的棉麻局贷款资金账户,后者属于棉麻局将收回资金暂存在财会部,而刘林祥动用的近4亿元大部分来自这一账户,小部分来自结算中心的账户。
反贪局在侦查此案时曾对媒体表示,这3.96亿元属于国务院下拨的农业补贴款,是国务院为了鼓励农民种粮积极性、提高粮食收购价格而专门下拨的保证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款项,刘林祥的行为给农业补贴专款造成了极大的风险。但在市检一分院的起诉书中,对这笔款项的来源没有写入指控内容。作者:王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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