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30万 一审获死缓轻判
2008年5月,吴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市检二分院提起公诉。一审判决认为,仅凭一份聊天记录不能认定小珊出轨,但鉴于吴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行为,且吴某的家人赔偿了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对吴某判处死刑,并缓期两年执行。
2008年10月20日,小珊的父母来到市检二分院为女儿被害的案子申请抗诉,强烈要求将吴某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
检方审查后认为,对吴某的量刑确有不当之处——首先,一审判决以“吴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行为,且其家属赔偿了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为由,对吴某判处死缓,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实践中,上述酌定情节并不足以对吴某从轻处罚。
因为经济赔偿只是酌定量刑情节。吴某的故意杀人行为给被害人家属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创伤,吴某家人的赔偿行为并未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本案虽然是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但被害人既没有明显过错,也不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被告人吴某更没有任何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不能简单地因为是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案件就从轻处罚。
其次,吴某杀妻后,向妻子家人谎称妻子离家出走,甚至向公安机关报假案称妻子失踪,属于心存侥幸,拒不交代犯罪事实。综合全案卷宗来看,吴某的有罪供述是在公安机关已经发现被害人尸体,且已经在焚尸现场提取吴某脚印和指纹之后作出的。一审判决据此认为“吴某供述了犯罪事实”从而对其判处死缓的依据不足。
两次抗诉 死缓终改死刑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后,检察官认为,对于发生在家庭内部针对亲人的犯罪,仅仅因为是婚姻家庭中引发的案件就从轻处罚,不但与法律精神不符,对被害人也是极大的不公平。
2008年10月28日,市检二分院作出了抗诉的决定。
2009年3月,北京市高级法院将此案刑事部分发回重审。在此期间,被害人小珊的父母又多次打电话给承办检察官,表示尽管吴某的父母向他们赔偿了30万元,但他们仍旧不能原谅吴某杀害爱女的行为。他们已向法院表示愿意放弃民事赔偿,并依法严惩吴某。
不过,法院依旧判决吴某死缓。
再一次接到判决后,承办检察官审查后认为,在事实及证据没有变化的情况下,法院再审后未改变量刑,罪与刑不相适应,也没有体现出法律公平正义的原则。此外,被害人家属依然不服判决,并强烈请求检察院提出抗诉,这说明吴某并没有取得被害人家属的原谅。
经向检察委员会汇报后,2009年6月,市检二分院以同样的理由再次提出抗诉。
2009年10月,北京市高级法院判决认定,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以及认为原审判决量刑不当、建议改判的意见,理由充分,应予以采纳。
最终,北京高院决定撤销原来的死缓刑事判决,改判被告人吴某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至此,针对吴某故意杀人案量刑畸轻,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经两次抗诉,最终获得了法院的改判。
今年4月1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吴某被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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