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南昌12月19日报道 伍某等5名男子数次从广东到江西赣州,按照分工,专门抢夺金项链。日前,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除安徽籍男子A在逃外,其余4人均被处以刑罚。而据了解,伍某落网系其赴派出所打听“情报”所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8日,伍某(江西籍)、韦某(广西籍)与“A”(安徽籍,在逃)从广东来到赣州市,预谋抢夺金项链。三人明确分工,由伍某负责来赣州的交通费及吃、住等费用,保管抢夺的金项链,由伍某及“A”负责寻找作案目标及望风,由韦某负责实施抢夺行为。
7月9日10时许,三人在赣州市章贡区健康路卫府里市场附近,按照分工,由韦某乘人不备,抢夺被害人陈某某佩戴的价值人民币4162元的黄金项链一条。
7月15日,伍某、周某(四川籍)与“A”从广东来到赣州市。16日7时许,三人在赣州市章贡区黄屋坪路抢夺刘某某佩戴的价值人民币4480元的黄金项链一条。
同日10时许,三人在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抢夺林某某佩戴的价值人民币3360元的黄金项链一条。
同日21时许,三人在赣州市章贡区八一四大道与文明大道交叉转盘处,抢夺冯某某佩戴的价值人民币3612元的黄金项链一条。
7月18日,伍某、廖某(湖南籍)从广东来到赣州市。19日8时许,二人在赣州市章贡区文清路尚书街路口抢夺被害人胡某某佩戴的价值人民币2318.4元的黄金项链一条。
7月21日,因朋友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某派出所民警带回所里调查,伍某前往派出所打听情况时,被派出所民警抓获。
经审理查明,伍某参与抢夺作案五起,抢夺财物价值人民币17932.4元;周某参与抢夺作案三起,抢夺财物价值人民币11452元;韦某参与抢夺作案一起,抢夺财物价值人民币4162元;廖某参与抢夺作案一起,抢夺财物价值人民币2318.4元。
一审法院认为,伍某、周某、韦某、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抢夺公民财物,其中伍某、周某抢夺财物数额巨大,韦某、廖某抢夺财物数额较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应依法惩处。廖某实施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处罚。四名被告人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一审判决:伍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周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韦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廖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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