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舒圣祥
公安部正酝酿将拨打至110的报警事项细分为“紧急”与“非紧急”两类,按照不同的出警方式处理。公安部办公厅指挥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我们的初衷是,优化出警配置。有的时候在警力有限的情况下,警方处理非紧急事件,会耽误到同时发生的紧急事件的处理,这很可能会导致人员伤亡。”据悉,分类出警目前正在个别城市试点。
在这条新闻发生的同日还有“八旬老战士智斗神秘拆迁人”的故事:老人去医院打吊针回家后发现房子正在被强拆,报警整整48分钟且拆房人已经逃离现场之后,距离事发现场500米的派出所民警才缓慢赶到——— 显然,像神秘土匪强拆私人房屋这种事情,在当地公安部门眼里,肯定是属于“非紧急”类别的。
我们并不怀疑,公安部有意将报警事项细分为“紧急”与“非紧急”两类的初衷;只不过,当这一美好的初衷落位于缺少约束的权力执行,结果却完全可能180度大变样。公众所有的出警缓慢质疑,从此都找到了应对的借口——— 再清楚不过,你的报警肯定是被划入“非紧急”类别了,你连质问的权利都没有了。
应该承认,虽然不排除少数 “骚扰110”现象的客观存在,但人们既然选择报警,大多都还是比较紧急的。正如很多地方政府部门墙上都写着一句话,“人民的事再小也是大事”。更何况,若紧急与非紧急情况同时出现且警力不够时,交给警方按照常识和经验去自由裁量也就可以了。
在实际操作的层面上,既然不可能对所有的情况进行明确的紧急程度界定,那么大多情况必然都只是民警说了算,一旦私利夹杂其中,结果就恰恰可能是:像房屋拆迁这种该紧急的沦为最不紧急,像那英取演出服那种倒成了最大紧急。现在,很多地方对民众做出的出警时限承诺,实际也是对基层公安部门的一种约束;可在报警事项按紧急程度划分之后,这种约束恐将不复存在。
站在对民众权利增量保护、对公安权力增量约束的角度看,对报警进行紧急程度分类,应该是:在出警速度整体要求不变的前提下,并不额外因“非紧急”事项而豁免责任,而只对自杀跳楼、房屋强拆等紧急情况额外新增要求,明确公安部门必须多长时间内完成出警,同时制定出问责机制和监督渠道。
说白了,关键要看以怎样的立场来制订规则:如果是为了约束民警权力、更好地为人民服务,那对公众而言当然是好事一件;可如果是为了缓解民警工作压力、给民警更多自由权力,那就只对民警而言是好事一件。一言以蔽之,向左是约束之道,向右是卸责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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