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焦点
自首情节是否该被认定?
公诉人及药家鑫辩护人认为,药家鑫在父母陪同下主动投案,并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行为,应认定为自首情节。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代理人认为:在药家鑫投案之前,警方对他进行过两次询问,他都隐瞒了杀害张妙的犯罪事实。而警方后来已掌握了药家鑫的主要犯罪事实和重要证据,在此之后的23日,药家鑫才投案供述自己的罪行。这不是自首,而是为了逃避法律的严惩做出的无奈行为,他的投案对本案的破获并无实质影响,只构成坦白,不能认定为有自首情节。
认定自首是否会影响量刑?
药家鑫辩护人认为,公诉人已认定药家鑫为有自首情节,请求法庭依次从轻判处。公诉人认为,虽然药家鑫应认定为有自首情节,但考虑到药家鑫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及社会影响,其主观恶性深,且杀人为最严重犯罪,故不足以成为从轻量刑依据。
如果药家鑫故意杀人罪罪名成立,将面临怎样的刑罚?
根据我国法律,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性质最恶劣的犯罪之一。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是否属“激情杀人”?
药家鑫辩护人提出,药家鑫生长于普通家庭,父母对他要求严格、抱有很大期望,使得他的心理承受能力低于常人,非常脆弱,遭遇突发事件后,冲动情绪反映于行动,应急能力差,导致“激情杀人”,属初犯偶犯,不具再犯可能。
公诉人及附带民事原告人提出,药家鑫连捅张妙数刀,作案手段极其残忍,是对生命的亵渎,这种对不特定人群的杀戮社会危害极大,人身危险性极强,触犯的是最严重的刑法,初犯不能作为从轻理由,建议合议庭依法严惩。
法律链接
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受害人家属是否接受道歉?
药家鑫当庭多次明确提出“愿和父母尽全力赔偿”,而且,此前他的辩护律师也多次表示,在积极促成双方达成民事赔偿。
但受害人家属昨日当庭表示,对方的赔偿只停留在口头,事发至今只有张妙的丈夫收到过1.5万元丧葬费。此外,对方一直没有积极找受害方协商,所以十分怀疑药家鑫的悔罪和药家鑫父母的诚意,甚至认为他们曾通过媒体发出的“致歉信”,也只是为药家鑫减轻处罚而有意为之的手段。
药家鑫为什么随身带刀?
据药家鑫供述,他当时去西安外国语大学长安校区探望女友,由于是第一次夜间开车去那里,曾听人说该地治安状况不好,所以,10月20日案发当日上午,他在东郊一超市内购买了切肉刀一把,便装在随身携带的包中用来防身。
原告方代理人认为,作为一名在校大学生,随身携带身长二三十厘米的刀具,其动机本身就具有主观恶意,令人生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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