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家鑫当庭递交悔过书
昨日,在整个庭审期间,药家鑫始终眼角挂着泪痕,四次失声痛哭。记者发现,每当公诉人提出“严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和代理人提到“死刑”字样时,药家鑫的身体都会微微打颤。
法庭上,药家鑫两次放弃自我辩护机会,委托律师替自己辩护。结束最后陈述,药家鑫当庭递交了悔过书。之后,他被四名法警带离法庭。
被告人律师
药家鑫属激情杀人 望斟酌量刑
药家鑫的辩护律师路刚提出了四点辩护意见:
2010年10月23日,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此举符合自首要件。同时,投案后,药家鑫一直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此外,本案中药家鑫的行为不是一起有计划、有预谋的犯罪,纯属一起偶然突发事件,被告人属偶犯。
第三,药家鑫因长期重负,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心理显然受刺激。属临时起意。
同时,路刚向法庭提出了三项证据,其一是媒体刊发的药家鑫及其父母的道歉信,以及药家鑫母亲向受害者家属下跪道歉;其二是药家鑫从小到大的十三份奖状,证明药家鑫是个优秀的学生;其三,药家鑫的同学、邻居等人,写了四份请愿书,请求法院能给药家鑫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综上所述,路刚表示,希望法院和受害者家属,能够给药家鑫留一条生路。
被告人律师称,“药家鑫生长在一个普通家庭,为了培养他成才,其父母呕心沥血。被告人因学习、就业的原因,心理承受着很重的压力。被告人实际上早已经丧失对生活的信心,也曾产生过自杀的念头。本案发生,是心理不良情绪凝积。属于自身的心理脆弱,临时起意,可以定义为激情杀人。望法庭斟酌量刑。”
公诉人
符合自首 但不应放宽量刑
对于路刚提出的,药家鑫的行为构成自首情节,公诉人表示,基本符合。但公诉人同时表示,药家鑫的行为残忍,影响恶劣,依法不应放宽对其量刑,建议合议庭予以严惩,“药家鑫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他自幼学习音乐,本应演绎高尚的素养和善良的灵魂,但在药家鑫身上,我们只看到极端的自私和狭隘。”
对于路刚提供的三项证据,主审法官当庭表示,药家鑫以往的表现,与本案刑事和民事部分均无关系,因此不予采纳。“你把人杀了,跑了几天了,公安局问你呢,你也没承认,怎么能成了自首呢!”死者丈夫王辉的表哥当庭表示:不予认可对方律师关于自首的说法。当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出示药家鑫自首的相关证据,法庭询问原告方是否要查看、确认时,受害人张妙的丈夫王辉气愤地说:“不看,都是垃圾!”
原告代理人
只要能判死刑,赔偿可分文不取
而民事原告人代理律师许涛表示:药家鑫故意杀人的行为,手段相当残忍、性质十分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作为被害人家属,强烈要求法院判处药家鑫死刑。他认为,药家鑫的行为不具有自首情节:其一,2010年10月21日零时,警方已就张妙被杀案立案,说明药家鑫的犯罪事实已被发现;其二,10月22日下午3时,公安长安分局结合已掌握的现场勘察、被撞车辆和肇事车辆痕迹比对等物证的分析,已发现车内副驾驶座及踏板上的血迹,印证了药家鑫的重大嫌疑。10月22日下午2时10分,警方对药家鑫进行讯问,但药家鑫隐瞒了其犯罪事实。直到23日,父母将其送到公安机关,药家鑫这才交代了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证明,药家鑫的行为不能构成自首情节。许涛表示,药家鑫及其家属无论是下跪、哭泣,均不能改变药家鑫故意杀人的残忍事实。其家属在事后的民事协商上,也未拿出积极的诚意,即使药家鑫被判死刑,民事责任也应落实。
庭审中,死者张妙的丈夫王辉语言哽咽,失声痛哭。原告代理律师对药家鑫“农民难缠”的说法表示不理解,明确表示药家鑫杀人具备主观故意,给受害者的家庭留下了难以弥合的伤口。“只要能判药家鑫死刑,民事赔偿部分可以分文不取。”原告代理人在法庭上激愤地喊道。 记者 杨小刚 要露滋 宋飞鸿 实习生 徐扬 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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