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周至县审计局副科长姚某12岁时即参加工作,并有修改年龄之嫌。姚某由此被网民戏称为“童子军”科长。调查人员回应称,此事基本属实,已要求免去姚某副科长职务,并改回1962年出生的真实年龄。(4月1日《新京报》)
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看来最初报道该新闻的记者绝非“没事找事”。这一结果就是对周至县审计局“闲人”(被证实为该局局长)的有力回应。真相出来了,姚某也将被免职,错误的年龄也得到了纠正,是不是可以画上句号了呢?我以为,既事实成立,行政处理是必要的,但却不能代替法律处理。
我国7年前就有《居民身份证条例》,2004年废止;又专门出台了《居民身份证法》,其第16条规定:“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第17条规定:“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姚某是不是有违法之嫌呢?不妨分析:
《居民身份证法》第16条构成违法事实的关键词是“用虚假证明骗领居民身份证”。姚某使用的是不是虚假证明,这其实在调查组转述的姚某话中已暴露无遗——姚某长期患有肾病,要求改年龄是风水先生的主意,而她到村里开具的证明;理由却是“因村干部工作疏忽……”。依我看,这里显然不是“村干部工作疏忽”,而是姚某对有关法律太“疏忽”,才编出如此谎言。
《居民身份证法》第17条构成违法事实的关键点是“使用”。调查组称,2008年5月,姚某到派出所更改了身份证号码。这意味着,如果姚某现在手中的身份证在用,即有违法之嫌。
姚某长期受疾病困扰,渴望早日康复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拿风水先生不靠谱的“药方”去随意损害法律尊严,又着实令人愤懑。窃以为,某些官员视“风水”于法律之上,关键还是违法成本太低。基于此,让姚某的“改年龄治病”行为过过法律“筛子”,无疑是对“法不容情”“惩前毖后”的最佳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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