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台法院限高令具体限制行为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旅游、度假
◆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注:如被执行人违反本令进行消费,法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限高”原因
老赖过奢侈生活引债主不满
由于信用体系建设的滞后性,使得法院生效判决对于“老赖”的约束力较低,许多被执行人纷纷采取转移财产、拖延抗拒执行的方式来躲避债务的履行,另一方面却依旧过着奢侈的生活,引起执行申请人的强烈不满。
2010年7月1日,最高院公布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针对执行实务中出现的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消极履行、规避履行义务的情形提出了更具有操作性的执行方式。
依照“规定”,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时间还钱的,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在限高令出台之前,国内多家法院曾有多次类似的探索,2004年广东佛山市人民法院曾限制欠债人员进行高消费,2005年山西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给“老赖”亮红灯,对拒不履行债务者限制其进行高消费,也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
限高令需要多部门的配合,比如出入境管理部门不为老赖办理护照或其他出境证件、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对法院要求协助查找的老赖提供其户籍资料。
潜在问题
没有高消费习惯老赖成“夹心层”
如果仅从字面意思来看,每一个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时间还钱,法院都可以限制其高消费。但事实上,这是一种认识上的假象。
若被执行人没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只是限于客观原因或不可抗力,不能及时还钱,则其不能成为限高令的对象;若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履行能力,那么限高令对其则失去了现实意义,只是一纸空文。
而在司法实务中存在着更多的“夹心层”,即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还款,可是人家很少进行高消费,这类人群为数众多,成为限高令无法有效制裁的对象。
侵害当事人的隐私权、名誉权
尽管“规定”中第六条赋予法院对老赖的限高令可以在媒体上发布公告,但是在实务中如何把握执行尺度却是难以界定的问题。
把限高令张贴在被执行人单位门口、大型公共场所、居住小区、交通要道、银行机构内,由于限高令的内容目前尚无统一格式,部分限高令公布的信息较为详细,则可能出现在对老赖形成巨大的舆论压力的同时也侵害了他们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高消费领域内未实行实名制
很多高消费场所并不需要实名消费,这为限高令的实行增加了很多难度,即使是法院已经向某些高消费场所发出限高令的协助执行通知,也未必能起到多少效果。
因为很多高消费场所并无检查消费者的身份信息的权利,同时也不愿意因此失去潜在的客户源。
协助执行通知主要在需要消费者进行身份登记的场所有一定的意义,但是同样地被执行人可以以他人的名义进行消费,这并不能阻止老赖的规避,例如以配偶的名义购买车辆、送子女读私立学校等。
在庞大的社会空间内,实名制是不可能推进到生活的每一个领域,那么限高令的实行效果实际上受到了相当大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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