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13日,拉萨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接到群众电话举报,称某单位出纳丽某利用职务之便,伙同其丈夫成某,采取私开现金支票的手段,从单位账户上携巨款潜逃后下落不明,要求检察机关查明此事。
经检察机关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丽某利用担任某单位财务出纳的职务之便,伙同犯罪嫌疑人成某,采取私开单位现金支票提款、上交罚没款不入账、制造假的银行对账单、私刻银行公章等手段,于2004年至2007年的4年中,先后从单位的银行账户、行政、工会、现金账以及罚没款总计挪用公款人民币1199244元,贪污公款人民币759800元。2008年8月16日,两被告被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判处如下刑罚:被告人丽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
通过该案,我们认为,丽某之所以会走上犯罪道路,究其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她为了追求奢侈、“浪漫”的生活,渐渐扭曲了她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贪欲使她忘记了自己作为一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应当遵从的廉洁从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信念,最终抵御不住奢侈生活和金钱的诱惑,走上犯罪道路;二是,由于当时该单位的各项财务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管理不规范、缺乏监督等原因,致使个别工作人员有机可乘,利用职务之便和制度上的漏洞谋取不正当利益。(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名词解释:
贪污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论处。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挪用公款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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