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工商局就“貂蝉”、“貂蝉故里”商标召开专题研讨会
近日,“貂蝉”、“貂蝉故里”商标被炒得沸沸扬扬,莫衷一是。为了澄清事实,以正视听,同时进一步引导社会各界正确认识商标,科学合理地做好商标的“确权、用权、维权”工作,陕西省工商局于5月3日召开了有著名商标学者、资深商标代理人和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商标监管干部参加的“貂蝉”、“貂蝉故里”商标专题研讨会,对这一问题进行了专门研究。
会议首先对“貂蝉”、“貂蝉故里”商标的注册情况进行了查证。依据我国现行《商标法》,货品和服务共分为45个类别。经查,以甘肃临洮县旅游局名义申请注册的“貂蝉”商标共涉及40个类别41件,而“貂蝉故里”商标在44个类别申请注册,其中7个被异议,注册成功37件商标,两个商标累计注册共计78件,并非此前有媒体报道所称78个类别。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貂蝉故里”商标在第39类的核心类别“观光旅游”上,因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被部分驳回,核心类别“观光旅游”上的商标目前均无法核准注册,故在此间不具有排他性和独占性。
陕西华林商标事务所董事长叶静女士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她认为,历史原因造成“貂蝉故里”三方争议由来已久,不应由一方单独注册。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的审查结果看,“貂蝉故里”商标在第39类的“观光旅游行业”并未核准任何人注册,说明目前三省四地在观光旅游行业使用“貂蝉故里”进行宣传,应属于正当使用,不具有专用权。
西安市商标事务所副总经理赵刚先生提出了几条具体建议,一是由利害关系人通过商标异议、争议程序,对甘肃临洮县在主要类别上注册的“貂蝉”、“貂蝉故里”商标提出撤销申请;二是面对多家争夺“貂蝉故里”的情况,建议陕西米脂县在商标保护工作中寻求差异化发展,利用自身资源优势,进行商标保护。如将“貂蝉洞”作为今后的发展重点;三是为避免多家无谓投入、无序争夺“貂蝉故里”商标,阻碍各自发展的局面,建议可由各方协调,参照此前“杜康”酒商标的成功案例,由多家共有或共用“貂蝉故里”商标,共同发展。
陕西金信商标事务所总经理安烽先生则认为,历史文化遗产商标保护确有必要,应该通过此事件加强和提高我省历史和文化景点的商标注册和保护。“貂蝉故里”的注册抢得了商标,抢不走历史事实和文化,据康熙二十年(1681年)《米脂县志·舆地第一》的“古迹”记载:“貂蝉洞,在米脂城艾好蒿湾 (注:今艾好湾)。”这为“貂蝉故里”提供了有力的历史佐证。建议陕西米脂县尽快申请文化遗产的保护,继续对貂蝉文化遗址进行研讨和考证,同时对涉及到貂蝉的其他商标加强注册和保护。
西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杨巧教授发表了个人观点,她认为,“貂蝉”商标被注册,依据我国《商标法》“申请在先”原则,其并无不妥之处。随之引起的法律后果是:之后其他任何个人及单位在已核定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貂蝉”商标,均须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否则可能构成侵权;而关于“貂蝉故里”商标,她则认为,可以采取救济措施,即由利害关系人提出撤销注册商标申请。因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可以认为其属于注册不当的行为。具体说就是该商标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禁用条款(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属于“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商标,产生误导公众的效果。尽管有陕西、甘肃、山西三省四地在争貂蝉故里,但至少可以认为陕西米脂县至少是貂蝉故里之一,甘肃临洮注册“貂蝉故里”,会引起一种误导公众的效果:似乎“貂蝉故里”仅甘肃临洮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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