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广东务工回周至老家,女孩小芬(化名)在离家门不到十公里的路上,遇到一位“好心人”。一个开面包车的男子,主动提出捎她一程。没想刚上车不久,惨遭强奸并抢劫,小芬痛哭着走进派出所。
2010年6月9日,小芬遭遇不幸后不到半月。上午10时,史某某驾驶面包车,送人至户县太平峪口,返回途中见女青年小莉(化名)在路旁等车,即谈好收8元钱,将小莉送至西万路口。当车行至长安区兴隆街办附近时,史某某突然将车停在路边,并从侧门上车锁上车门,意欲实施强奸。小莉拼命反抗,遭到史某某殴打和威胁,在小莉的不断反抗下,史某某最终未能得逞。随后,史某某又迫使小莉交给他现金100元和银行卡,后驾车逃离现场。6月11日,侵害小芬和小莉的“好心人”史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1年1月29日,长安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史某某犯强奸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判决后,史某某不服提出上诉。近日,西安中院下发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报记者 要露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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