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报讯(记者 李彪) 看到5岁儿子和伤心的父母亲,王××流下了泪水。昨日上午,他和同村的王×因抢劫被雁塔区法院一审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和11年。
庭审昨日上午在翠华南路社区公开进行,五十多位社区居民参与旁听。
雁塔区检察院指控,王××、王×均为长安区人。2010年8月14日14时许,两人携刀具在南大明宫建材广场东侧的停车场伺机抢劫,被害人赵女士打开车门准备驾车离开时,王×持刀顶住赵女士腰部,将其控制在车后座上,王××驾驶赵女士的福特汽车离开停车场。
途中两人抢劫赵女士现金300元、索爱手机一部、交通银行卡一张。王××从银行卡内取走现金20000元,并买来胶带纸让王×缠绕赵女士的嘴、眼及手腕,然后将赵女士及福特汽车丢弃在长安区一高校附近。随后,两人又用抢得的银行卡在郭杜一家大型超市内刷卡消费8367元,购买了两枚金戒指,两部诺基亚手机。
当年8月19日、20日,两人分别被抓捕归案。警方追回诺基亚手机两部,金戒指一枚,返还给受害人。其余款物被两人挥霍。
在约两小时庭审后,雁塔区法院认定王××、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均已构成抢劫罪,属共同犯罪。以抢劫罪判处王××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王×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3万元。两人对判决无异议。
“想给受害人说声对不起。我们给社会造成了很大的危害。”今年23岁的王×对自己的行为表示了后悔。而在法庭上一直面无表情的王××,在庭审结束被押回看守所时,看到了等候多时的5岁儿子和伤心的父母亲。当得知案发后儿子一直问家里人“爸爸去哪了”时,28岁的王××终于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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