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讯 记者鲁钇山、通讯员穗法宣、实习生汤宇英报道:他坐着一辆两轮的摩托,想和同车的同伴们超越前方一辆三轮摩托,可没能成功。待追上后,他一怒之下刀砍对方,致其死亡……8日下午,犯罪嫌疑人刘世伟在番禺接受广州中院法官的宣判。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刘世伟死缓,同时判决“限制减刑”,这意味着至少要在高墙之内服刑20年。据悉,这是今年5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后,广东省首次适用“限制减刑”的案件。
超车起争执买刀砍人
事情经过并不复杂:2010年4月7日晚,刘世伟与郑某等(另案处理)乘坐黄某某(另案处理)驾驶的摩托车途经番禺区石碁镇某路段时,恰逢被害人郑火维的三轮摩托车在其前方行驶。刘世伟等人企图超越三轮摩托车,但未果。后刘世伟等人在摩托车终于超过了三轮摩托车时,与郑火维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斗。刘世伟和黄某某在附近一商店内购买了两把菜刀后,一同追砍郑火维,砍伤郑火维的肩背部、腰腹部及大腿,致郑火维伤重死亡。案发后,刘世伟逃离现场。2010年5月10日,刘世伟在四川省泸州市被公安人员抓获。
此前庭审中,刘世伟曾辩解,他当时喝了很多酒,神志不清,且是郑火维先动手打人,他才还手的。但根据监控录像和证人证言,刘世伟一直追砍郑火维,并在被害人倒地后,继续朝被害人身体乱砍。
广州中院审理后认为,刘世伟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严惩。刘世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对刘世伟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其“限制减刑”。此外,法院判刘世伟赔偿郑家合计22万余元。
法院判死缓“限制减刑”
据了解,这是广东首次适用“限制减刑”。而限制减刑的最低“实际服刑期限”是20年,没得减。那么“限制减刑”适合在什么样的案件中,对怎样的犯罪分子适用呢?广州中院相关法官介绍说,“限制减刑”的主要对象是累犯以及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限制其2年缓期执行期满依法减刑之后的实际执行刑期,其中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期不得少于25年,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死刑政策要求,对于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之前的刑法没有规定死缓罪犯的最低执行刑期,社会公众普遍认为死缓罪犯的实际执行刑期过短,影响社会安全,而且与死刑立即执行差别悬殊”,相关法官介绍说,有鉴于此,《刑法修正案(八)》中明确规定了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可限制减刑,随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如何适用《刑法刑法修正案(八)》的程序进行了规定……
有关专家学者和普通法律工作者在接受羊城晚报记者采访时均对“限制减刑”表示支持。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何富杰即表示:“适用限制减刑,将对那些社会危害较大的犯罪分子进行更加严厉的惩罚,从而使其为其罪行付出更加沉重的代价。而这对于其他想要犯罪的人,也将是一个有效的警戒。在惩罚、警戒与教育的基础上,这个做法对于维护公共安全将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
法官说案
没判死刑是因并非预谋作案
刘世伟为何没有判处死刑?对此,本案主审法官表示:“刘世伟仅因琐事与被害人郑火维发生争执打斗后,即去购买两把菜刀,并将其中的一把交给同案人黄某某,然后一起对被害人郑火维实施伤害。其和同案人黄某某持菜刀追砍被害人郑火维,并在郑火维倒地后还实施砍击行为,其犯罪手段残忍,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且属累犯,依法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鉴于本案系因琐事所引发,刘世伟并非预谋作案,到案后对购刀及伤害的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综合被告人刘世伟的犯罪情节及人身危险性等情况,故依法对其限制减刑。”
《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前《刑法》中的减刑规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后可依照刑法规定继续获得减刑。
全国首例
上海的哥与乘客争吵下杀手
又驾车将尸体扔入河中灭迹
上海一出租车司机蒋某与乘客争吵,一怒之下操起车内螺丝刀对乘客头部戳刺十余下,还用手扼其颈部,致使其窒息死亡。随后,蒋某又驾车将尸体扔入河中灭迹。
今年5月4日,上海一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蒋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对其决定限制减刑。
鲁钇山、穗法宣、汤宇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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