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晚报渭南讯 (记者 王晓光) 渭南市蔬菜水产总公司原经理苏解放私分国有资产一案于8月9日有了一审结果。次日,临渭区法院法官在临渭区看守所向病中的苏解放宣布判决,苏解放被判有期徒刑4年,并处3万元罚金。受病情影响,苏解放没有当场表示是否上诉。
法院认为,渭南市蔬菜水产总公司在企业改制过程中,通过虚设债务、提供虚假资料、更改单位账目等手段,使1192582.86元的国有资产流失。被告人苏解放身为渭南市蔬菜水产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在私分国有资产过程中起决定作用,应当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苏解放的犯罪行为,是为了顺利完成企业改制而实施的,为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苏解放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整。对渭南市顺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占有渭南市蔬菜水产总公司1192582.86元的国有资产依法予以追缴,返还渭南市蔬菜水产总公司。
案件回放
苏解放于1994年至2008年担任渭南市蔬菜水产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后任渭南市顺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1997年3月,该公司在筹建人民商场时决定面向社会和公司内部招商集资,陆续同商场租赁户签订房屋租赁契约,并收取租房资格费及四个月房租费,共计1098220元。公司财务部门以“资格费”名义向商场租赁户出具收款收据,并将该款项记入相应的企业收入科目。同年5月,水产公司开始企业改制。被告人苏解放指使他人将原来按资格费入账的原始收款收据,以“职工集资款”名义记账。使1098220元,成为虚假的企业应付款项。
公司改制完成后,新成立的渭南市顺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348000元。其中实际包含了由职工实际集资的155500元、由资格费、房租费转为集资款的1098220元和虚提的利息94362.86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