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休年假,单位不让休咋办?”昨日,省人社厅、省总工会联合下发通知,从8月20日起至9月20日,全省将开展首次职工带薪年休假(简称年休假)专项检查。
为了让大家在检查前明了关于年假的各种政策,记者特意对焦点问题进行了采访。
年假最少有5天 休息日不计算在内
省人社厅有关人员介绍,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我国制定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年休假。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同时,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比如某外贸公司的刘哲工作5年了,他的年休假为5天,如果他从周一休到周五,就可以把前后两个周末连在一起,休息9天了。
自动放弃休年假工资按正常工作日算
“总盼着能够趁休年假,好好放松一下,可领导总是不批。”不少读者询问,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省人社厅有关人员介绍,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仍以刘哲为例,假设他的月工资为4567.5元,那么他未休年假期间每日的工资就是4567.5元÷21.75天×3倍=630元。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专项检查休年假 未休成可匿名举报
从8月20日至9月20日,全省首次开展职工带薪年休假专项检查,此次检查内容主要是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假情况,以及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在法定节日加班的工资支付情况。对不安排年休假又不支付相应工资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要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省人社厅要求各地在9月30日之前,将其地区专项检查情况报送省厅劳动监察局。
若员工休假遭拒,可到所在市、县(区)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或申请劳动仲裁。如担心实名举报会被用人单位解雇,亦可采取匿名举报的方式,一经查实,将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省人社厅劳动监察局举报投诉电话:029-87421392。
注意了5种情况不能休
省人社厅劳动监察局有关人员介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享受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此外,对于享受探亲假的职工,可以享受探亲假也可以享受年休假,两者不能互相冲抵。本报记者 周艳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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