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评论员 马九器
是谁让郭美美把红十字会狠狠撞了一下腰?是迷失的真相。是谁让故宫在舆论的狂风中飘摇?是迷失的真相。是谁让三公消费屡屡成为民众唾沫星子的接受者?是迷失的真相。是谁让一场动车事故引发全民揪心?是迷失的真相。是谁让一件件普通的冲突拖大拖爆成为群体性事件?是迷失的真相。是谁让大连的PX项目卷起层层质疑声浪?是迷失的真相。是谁让网络上掀起一阵又一阵谣言与反谣言的论战?是迷失的真相。是谁让各类问题食品吓得公众人心惶惶?是迷失的真相……
这些形形色色的公共事件,就是当下让人揪心和关切的社会矛盾的一个切面。如果把它们比作大大小小的同心圆,那么共同的一个圆心就是“真相”,各自的半径就是“真相的争夺”;如果把各种公共事件、社会矛盾根据影响大小恶劣程度比作大小不一的圆,那么真相越迷失含混,圆就越大,真相越清晰可见,圆就越小。从现实而言,前述那些矛盾的圆之所以都硕大无比,概因为掌握真相优势资源的一方,在面对公众汹汹而来的要求真相的需求时,不是顺水推舟有求必应,而是玩躲猫猫、推太极、捂耳朵、装哑巴,硬是把简短的真相半径扯成了又臭又长的假象半径,最终使得本来一个不大的月饼变成了巨大的锅盔。
真相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很容易成为公众刚性的需求,因为真相是民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实现的基础,很多公共事件的真相更与民众的诸多利益息息相关。可以说,“要真相”已经成为这个时代民众最强烈的民权需求之一。也是基于对公众知情权重要性的认知,信息公开条例才在三年前“闪亮”登台。
然而,虽然有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但一些掌握真相的力量,有时由于利益牵扯,有时仅仅出于思维惯性,有时也常常导演“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滑稽剧。而纵观近年来那些耳熟能详的公共事件,相关部门依据信息公开条例来主动公布有关信息的,还是寥寥可数。其原因之一,也和现有的法律之鞭太轻柔、法律栅栏有缺口、法律领地太狭窄有关。
何为法律之鞭太轻柔?信息公开条例是行政法规,从法律的层级而言,它的法律效力要低于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在中国的法治实践中,相对而言,各种权力机构对各层级法律的执行力,往往与法律层级的高低成正比。因此,在对权力机构信息公开责任的约束上,条例比法律更容易为 “掩盖真相者”所应付所化解。信息公开条例尽快上升为信息公开法是时代的需求,也是捍卫法律尊严、捍卫真相大白于世的强大武器。
何为法律栅栏有缺口?是信息公开条例对拒不履行法规责任者问责不够多不够细。在三公消费、拆迁征地、社会冲突、各类事故中,正是一些政府机构对重要的公共信息公开得粗糙缓慢,从客观上掩盖了真相,而把传言谣言怨言从潘多拉盒子放了出来。但是,信息公开条例对此规定得既笼统又平淡,各方更是几乎没有以此制定更具可操作性更严厉的问责配套措施,以致在不少部门不少地方,法律写在纸上念在嘴里却没有完全落在地上。法律的栅栏在关键处出现缺口,失去了震慑,按照趋利避害的人性本能,肯定不乏投机之人在信息公开上玩杂耍、变魔术。
何为法律领地太狭窄?现有信息公开条例约束的是政府行政机构,而与公权有着密切联系的各类国企、事业单位、半官方的团体组织,并不受约束。于是,可以看到故宫、央企在面对牵涉自身的公共事件时,往往表现出漫不经心、爱理不理的样子,而要真相完全彻底地从它们口中摊开,对公众而言更多是一种一厢情愿的单相思罢了。所以,信息公开条例有必要扩大领地,不仅要约束政府行政机构,还要约束各类财大气粗的垄断央企、各类事业单位如故宫、各类半官方的团体组织如红十字会等。通过法律的约束,使得当公众质疑出现时,它们必须第一时间无条件地公开必要的真相,否则就要受到相关法律的惩处。
在一个权力注定受限制、权利必然受保障的转型时代,“真相争夺战”成为这个时代一个不很协调的标签,而信息公开相关法律的升级、补丁、扩容,不啻撬开真相的那句“芝麻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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