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华女士委托的“新闻发言人”成先生介绍情况 本报记者 赵雄韬 摄
昨日上午,西安市电子正街,一年轻男子在街头开起一场“新闻发布会”。他身后数十米远,就是正在装修的临街门面房。他说,市民华女士买了这里的两层房屋,而开发商却私自倒卖,两家房主正为归属问题争执不下。
第一买家:签完合同被拖延注册
据介绍,2010年8月9日,西安市民华女士看中了西安高新区电子正街“凯悦华庭”楼盘的一处房产。她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该楼盘1号楼1单元2楼、3楼的各一处房屋。几天后,华女士分两次将房价款1000余万元打入了开发商的账户,很快,华女士对房屋进行了验收,并签订了房屋交接书。当日,楼盘物业公司还给她开具了物业管理费的收款收据。
华女士委托的“新闻发言人”成先生说,开发商承诺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完善在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手续。可后来,开发商却始终没有按约定完成手续。“如果购房合同不在房管部门备案,从法律上严格讲这套房还不属于我们。”成先生说。
2010年9月10日,华女士在雁塔区法院提起诉讼,将开发商西安昌隆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推上被告席,要求开发商履行合同义务,向房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诉讼期间房屋再次被卖
没想到,3个多月后,华女士等到的却是自己购买的房子已于2011年元月被第二个买家买走了的消息,买家是两名浙江籍人士。
令华女士想不到的是,开发商很快为第二个买家办理了备案注册手续。昨日,记者看到了两份几乎一模一样的购房合同:一份是华女士的购房合同,一份是张某、王某的购房合同,两份合同都指向了“凯悦华庭”相同两处房屋。记者通过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网站查询,发现张某和王某在“凯悦华庭”的购房合同确在网上备案,而华女士的买卖信息却没有备案。
第二买家:纠纷应去找开发商
记者在“凯悦华庭”1单元看到,作为案件标的物的房屋正在装修,一名自称承租该处开宾馆的男子说,自己年初租下了该商铺,今年6月份开始装修。他说当时看到浙江籍房主手续齐全,就和他们签了租房协议。
昨日下午,记者联系到该房的另一买家张某,她表示,当初购房时是正常交易,并不知道事先有华女士购房这回事。“应该去找开发商,我们在房管局已办过手续。”张某说。
那么当初开发商为何要将同一处房产售给两家?按照购房合同上开发商的注册地址,记者昨日下午来到省体育场朱雀广场写字楼,却找不到开发商西安昌隆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踪迹,拨打办公电话也无人接听。朱雀广场写字楼物业人员表示,这家公司早已搬离,不知去向,至今还有人经常误寄信过来。
成先生坚持认为,华女士所购房屋合同真实有效,正为注册手续的事情法律诉讼,另一房主不可能不知情。他说,去年起诉开发商要求其履行登记备案手续的案件还未判决,希望法院早日有个明确说法。
律师观点
若存恶意出卖要加倍赔偿
“一房二卖是指出卖人先后或同时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昨日下午,省律师协会房地产与环境资源专业委员会委员张兴茂说,房屋买卖合同一经双方合意签订即生效,过户登记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范畴,如果房屋产权已在管理部门登记,产权即得到法律上的承认。
张兴茂说,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作出明确规定。规定可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5种情形,其中包括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如果确认房屋出卖人恶意出卖,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解除时,买房者除了要求返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买房遇纠纷 请拨打本报热线
今年8月2日,本报报道了乾县人杨峰在西安市未央区,通过中介花25.5万元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入住不到一年接到了法院传票。原来,杨峰买房时被蒙骗,中介将他人房屋伪造继承公证后,倒卖给不知情的杨峰。被原房主诉至法院后,法院将杨峰的《房屋所有权证》撤销。
商品房屋买卖过程中,往往由于签订合同、交付手续、产权登记存在诸多隐患,导致类似纠纷不断。如果您遇到这种烦恼或遭遇,请拨打本报热线88880000。本报记者 宋飞鸿 杨小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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