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栏中“房屋买卖中介费”赫然在列
本报榆林讯(记者越奋刚)榆林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作为一个房地产交易管理单位,却明目张胆收取数百万元国家明令禁止的“房屋买卖代理费”。具体实施中,是否收取,收取多少却由所长说了算。
记者目击交易大厅公示收费标准
本报近日不断接到读者反映,榆林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向房屋交易双方大肆收取“房屋买卖代理费”。昨日上午,记者前往位于榆林市东沙的榆林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交易大厅里只有七八个前来办理房屋交易的市民。记者看到,市民张先生在办理完所有手续后,拿到一张盖有榆林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公章的收费发票,上面显示,除了收取了520元的住房转让手续费外,还收取了1260元的“房屋买卖代理费”。在交易大厅墙上的政务公示栏中记者看到“收费标准及政策依据”中有“房屋买卖代理费“一项收费公示,其收费标准为成交价格的 0.5—2.5%。张先生告诉记者,今年4月份,他在亲戚的撮合下向景先生购买了一套平房,成交价为32.7万元,榆林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向他收取了3270元的“房屋买卖代理费”。“这明显属于强行收费,但是我也没有办法,不缴费就不给办理手续”,张先生很无奈地说。
知情人透露怎么收,所长说了算
记者从知情人处了解到,具体执行中,是否收取,收取多少,全由所长说了算。
据了解,2011年3月份,市民马先生向买主吴女士出让位于榆林市广榆路北的房屋时,成交价为35.3万元,“房屋买卖代理费”为500元。而同一天,市民车先生向买主霍先生出让位于榆林经济开发区圣景名苑小区的一套单元房,成交价为36.6万元,却收取了“房屋买卖代理费”3660元。2010年12月份,榆林烟草公司向王先生等176户出售房屋,成交总价为3126万元,而收取的“房屋买卖代理费”却只有40700元,收取标准约为0.1%。同一天,成交价为52.5万元的王先生,显示没有收取任何“房屋买卖代理费”。更令人奇怪的是某房地产公司成交价为6722.8万元的房屋交易中,收取“房屋买卖代理费”一栏中只显示为“预收”,并没有具体金额。房管局数字三年违规收费600余万
昨日下午,榆林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提供了相关数字:2008年收费213万,其中代理费41万;2009年345万元,其中代理费68万;2010年418万,其中代理费120万。三年共收取代理费229万元。而知情人向记者提供的数据显示,从2008年7月份开始,榆林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向房屋买卖双方收取“房屋买卖代理费“,标准由每次300元到成交价的1%不等。仅2009年至2011年4月份,该所所收取的“房屋买卖代理费“就达630多万元。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文件中规定:住房交易手续费包括住房转让手续费和住房租赁手续费,除上述两种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的通知即陕价发(2002)62号文件中也规定:“住房交易手续费包括住房转让手续费和住房租赁手续费,除上述两种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房产交易管理所只能收取交易手续费做为办公和人员经费,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房屋买卖代理费是由具有资质的房产中介公司收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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