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河南省汝南县梁祝乡派出所所长王银鹏酒后驾驶警车,行至汝南县汽车站附近车辆失控发生事故,造成5人当场死亡、3人受伤,目前王银鹏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当地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每一起悲剧,无不让人错愕。5条鲜活的生命,于转瞬之间沦为轮底亡魂,对公众而言,除了对不幸者的同情,所有的情感,都以愤怒的形式指向了那为社会所不容的酒驾,而当“民警”、“警车”这些掺杂在悲剧里的字眼映射出权力者的魅影之时,愤怒的膨胀,也具备了现实的可能。
而规则的修缮,总建基于理性的反思,搁置下情感的愤怒,剩下便是从一起本可避免的偶然事故之中剥离出必然的因素,借以为社会的健康运行提供可资依循的路径。
虽说,从目前来看,细节尚待厘清,是否涉及公车私用,亦是未知命题,但在此之前,民警酒驾,并给他人生命做了减法,这是无可置喙的基本事实。而就在今年,醉驾已写入刑法,那么,值得追问的是,在社会屡屡重申酒驾之害并从严酒驾责罚之时,身为执法者何以敢以身试法?
侥幸心态固然是解释之一,但经验早已告诉我们,身份上的符号意义,往往为解读执法者以身试法提供了一种主要的可能,那便是执法者将自身摆在了豁免于法律的无约束地带:肇事者王银鹏为乡派出所所长,又驾驶警车,自然无惧酒驾被查,这即是说,他的权力身份让他无视违法风险,进而为悲剧的发生埋下了伏笔。
因而,民警酒驾致死,与其说是个体践踏法律所酿造的偶然,毋宁说,是局部权力失范的必然。如果套用“海恩法则”这种层面上的秩序式微和规则失序,便可以理解为事故背后那 “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隐患”,而倘若隐患不除,同样的悲剧不在此时此地发生,便一定会在彼时彼地发生。 熊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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