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绝暴力强拆需完善司法介入拆迁的制度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即“新拆迁条例”的出台,取消了原有拆迁条例中“行政强拆”的规定。有关专家表示,“行政强拆”的作法是,行政机关自己作出拆迁决定,自己对拆迁决定的争议进行裁决,自己对不履行裁决的当事人予以强制执行。
姜明安表示,取消“行政强拆”确实是一种进步,但这种进步必须要建立、完善相应的制度作为保障,否则就会产生负面作用。“不仅不能增加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保障,还将牺牲司法的公正、权威和人们的法治信仰。”他说。
一些专家认为,法院介入强拆执行,对其执法力量是一个严峻的考验。如果行政拆迁本身缺乏实质正义,而法院依法所进行的审查仅限于形式、程序,必然在被征收、拆迁的对象中造成猜疑,影响法院的司法权威。
在保证法院如何正确积极地介入拆迁工作方面,姜明安认为,强拆涉及“强拆裁决”和“强拆执行”两个问题。强拆裁决是司法行为,实施强拆是行政行为,或者说实质上是一个行政行为。他表示,司法强拆如果不以“裁执分离”制度为前提,统一由法院执行庭或行政庭实施,同样会导致滥权、侵权和腐败。“较理想的方案应该是法院裁决,行政机关组织实施,法院予以监督,包括受理被征收人对违法拆迁行为的起诉。”他说。
吉林省良智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俊丽认为,司法强拆比行政强拆公正这一认识,是建立在不受地方行政和其他外力干预,从而能兼顾和平衡各方利益的基础上的。但是,在实行司法强拆后,如果司法受地方行政和其他外力干预,行政强拆发生的问题就可能同样在司法强拆中重演。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王敬波表示,司法强拆能否为被征收人权益提供有效保障,是以司法对行政行为的严格审查为前提的,而这就要求法院在依法作出判决以前,禁止任何人实施强拆。“如果像过去那样,被征收人起诉后,政府部门就申请法院强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被征收人胜诉,权益也难以恢复,因为房子已经被拆了。”他说。
王敬波认为,司法权力和行政权力是不一样的。司法权力的基本属性是居中裁断,是对争议的一种裁决,需要站在中立的立场上。既要法院作裁定,又要法院执行,这在权力配置上并不协调。所以,“裁执分离”既符合司法权力和行政权力相互制约的精神,也符合我们常说的“自己不能做自己的法官”这样一个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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