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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未参保企退人员可补缴养老保险 截止于2013年
http://news.hsw.cn    来源: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2011-11-11 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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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 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养老保险遗留问题,是我省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此次出台的这项政策,将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里,将涉及我省十余万人。
 

 

  以历年公布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历年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从办理参保手续当月起向前补缴养老保险费(含利息)。

  其中,1993年1月1日前,经原县级以上劳动部门或有关部门批准办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按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为缴费年限。无视同缴费年限的,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视同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一次性补缴至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视同缴费年限10年以上的,一次性补缴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情况三:原领取养老补贴人员

  已按86号、126号文件规定按月领取养老补贴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原来已缴纳的费用与补缴费用比较后,多退少补。

  其中,办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原始档案资料齐全、记载清楚的,重新审核认定其连续工龄,1993年1月1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为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特别提示:服刑期间不得补缴

  需要注意的是,曾受过开除、判刑等处分人员,连续工龄计算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均不得视同为缴费年限。服刑期间不得补缴养老保险费。

  具体待遇

  领取养老金 缴费年限须满15年

  未超龄人员参保后,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缴费和视同年限满1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的,按照我省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计发基本养老金。

  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或实际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

  超龄人员一次性补缴后次月发放

  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超龄人员,从本次通知执行后缴清一次性费用的次月起,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不参加此前年度基本养老金调整,以后年度按规定随同企业退休人员进行调整,并享受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企业退休人员的其他待遇。

  新标准低于原发放标准

  按原标准执行

  原领取养老补贴人员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原发放标准的,按原发放标准执行。原领取养老补贴人员中,未选择重新核算缴费的人员,月基本养老金标准继续按原发放标准执行,参加以后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并享受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企业退休人员的其他待遇。

  参保者死亡 余额退还

  在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基本养老金,并按规定支付丧葬费等待遇;若本人缴纳的一次性费用在支付相关待遇后仍有余额的,余额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保底数:最低水平612元

  计发基本养老金时执行两个保底数:原领取养老补贴人员计发的养老金不低于680元;全部人员计发养老金时低于最低养老金水平的,要补足到最低养老金水平,即一类工资区774元、二类工资区702元、三类工资区657元、四类工资区612元。

  缴费数额

  缴费数额是最受关注的问题。按照本次通知的规定,最短补缴5年、最长补缴15年,2011年办理参保的人员大体上需补缴养老保险费(含利息)1.51万元至2.73万元,2012年参保人员补缴费用由于职工平均工资的提高将会有所增加。具体缴费数额可参考下表:

  缴费年限 补缴额(含利息)(元)

  5 15126.58

  6 16961.25

  7 18614.51

  8 20102.10

  9 21473.87

  10 22706.41

  11 23783.56

  12 24761.75

  13 25683.85

  14 26550.28

  15 27342.57

  (西安晚报)

编辑:温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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