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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11日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正式公布《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在2012年1月11日前对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建议。
征求意见稿共八章五十九条。分别对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人,校车通行安全,校车乘车安全,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获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幼儿园、小学、中学等从事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的教育机构的幼儿或者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草案规定,校车应当按照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同时规定,校车不得以任何理由超载,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
我国的专用小学生校车国家标准实施不久,幼儿专用校车国家标准正在抓紧制定,在条例施行后的一段时间内,专用校车的生产还不能满足需求。征求意见稿规定: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年内,用于接送幼儿、小学生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使用其他取得校车标牌的载客汽车。本条例的其他各项规定在过渡期内都应执行。
参与方式
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信函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邮政编码:100035),并在信封上注明“校车安全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3.电子邮件:xcaq@chinalaw.gov.cn。
本组稿件综合新华社等
安全保障
上下学生时后方车辆要停车等待
安全责任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征求意见稿规定,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防范和急救知识。由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单位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制定学生乘坐校车的安全守则,并向学生讲解安全乘坐知识和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定期组织演练。追责校车出伤亡事故可开除学校主要负责人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单位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的处分;对民办学校可以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2年至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安全驾驶取得相应驾驶资格3年以上
征求意见稿规定,校车驾驶人应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资格3年以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责任事故;无饮酒或者醉酒后驾驶记录;无犯罪记录,无酗酒、无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病史。
追责
未取得资质开校车
可吊销驾照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校车驾驶人被依法处以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的,终身不得再驾驶校车。安全通行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为保障校车通行和停靠安全,征求意见稿对校车享有的优先权作了规定,包括:交警遇运载学生的校车,应当指挥疏导校车优先通行;校车可以在公交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交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载,校车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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