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广西12月14日电(通讯员苏勇强 巴丽)利用自己担任供销社主任的职务之便,不但不为供销社的集体利益竭尽全力,反而情愿牺牲本单位的利益也要为个人获取私利。近日,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裁定:驳回贵港市覃塘区供销社主任甘某的上诉,维持原判决,判决甘勇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入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9月9日,广西贵港市覃塘供销合作社以公开招标的形式,将该单位位于覃塘镇三角岭的5357.1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以人民币222万元的价钱转让给房地产开发商彭某。彭某获得该幅房地产的使用权属后,甘勇利用其担任供销社主任的职务之便,帮助彭某理顺上述房地产转让相关的手续,协调处理这幅土地的搬迁、拆迁问题。除此之外,甘某居然还将财政返还给覃塘供销社的土地出让金人民币799764.50元用于抵作彭晓鸿的购地款,并先后5次收受彭某送给的好处费人民币352000元。另据查明,于2005年间,甘勇其在担任贵港市物资回收公司经理期间,应黄某以挂靠贵港市物资回收公司的名义,参加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西贵港石油分公司的废旧物资资产处理的招投标资格的请求,同意并帮助黄某办理了相关投标、签订合同等手续,使黄要顺利中标,事后甘勇收受黄某及其合伙人吴某等人经商量后送给的好处费人民币1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甘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求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甘勇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五万二千七百六十一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甘勇犯罪所得人民币二十一万四千二百三十九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甘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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