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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胁迫游客消费最高罚2万 拒不改正停业半年
http://news.hsw.cn    来源: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2011-12-26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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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记者获悉,市旅游局制定的《西安市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已经出台。主要对旅行社胁迫或欺骗消费者消费、未取得资质就从事旅行社业务、旅行社聘用无导游证人员等5类行为作出处罚规定。

  “黑旅行社”

  罚款20万~50万元

  从处罚标准可以看出,对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处罚力度最大。

  处罚标准规定,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或旅行社未按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不仅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而且要处以重罚。其中,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没有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如果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胁迫欺骗游客消费

  罚款1万~2万元

  如果旅游经营组织者胁迫、欺骗旅游者消费;向旅游者索要或者收受回扣;向旅游者索要小费或者其他财物;殴打、谩骂或者以其他方式污辱旅游者的,情节严重将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限期内拒不改正,将责令停业整顿6个月。

  同时规定,旅游景点景区内擅自摆摊设点;围追销售商品;圈地占点收取拍照费,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聘用“野导游”

  罚款5万~10万元

  处罚标准另一个重点是约束导游行为,严禁旅行社聘用无导游证人员。记者获悉,处罚标准规定,如果旅行社聘用“野导游”(无导游证人员)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将被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如果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或旅游服务机构指派,擅自从事导游业务,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处3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向省旅游行政部门申请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记者陈黎)

编辑:陈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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