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张显罔顾事实的虚假之词,不仅使原告的名誉受到了极大的伤害,还因此言论对原告所带来的社会观感的降低,使原告的精神和生活受到了极大的影响,生活空间被严重压缩。因为会遇到很多不明真相的当面指责,原告不敢出门购物;原告的家里以及电话经常受到骚扰,有时彻夜不能眠,原告的爱人的因受到丧子之痛和被告不实言辞的双重打击,已经患上了严重的抑郁症。
而被告与他的支持者们,在一些行为上可谓一脉相承,被告曾经在他的微博上要人肉包括本代理人、刘智伟、沙漠雪草、黄军超等微博用户,被告的支持者则成功地通过人肉的手段,将我和我的助理黄海先生的单位等情况人肉出来。被告曾经打电话给油城公安分局政委李园春的单位,被告的支持者,则屡屡滋扰兰和律师的管理单位和黄海的所在单位。被告曾经为原告起了外号“蛀虫”“督军”,被告的支持者们以起外号侮辱他人为乐趣,例如“死鸭汉”、“拦河律师”、“山顶洞律师”、“黄金脑瘫”等等。而被告创作出的“128天不闻不问不道歉”等等,也被他的支持者奉为经典,广泛传播直至今日此时依然未能停歇。
就在本案在法院立案后,被告丝毫没有停止对原告的侮辱和欺辱。9月8、9两日,被告还将原告称之为“杀人犯的父亲”,将原告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说成是“6000元”的手纸,原告的名誉权值一块钱”;还出现了“开除杀人恶魔药家鑫的人籍”等暴戾语言,张显的支持者在其微博中随风起舞,污言秽语大行其道。
被告及其支持者的所作所为,不但凸显了被告行为污染社会人文环境的社会恶性,也充分体现了被告的微博言行与原告的名誉遭到贬低具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更说明了原告依法维权的必要性和急迫性。
被告张显颠倒是非、虚构事实、哗众取宠,强化自己所谓的“草根阶层”的代理人,在微博上大肆发布虚假信息,将原告塑造成社会的对立面,任由被蒙蔽的社会公众对原告任意鞭笞,全然不顾原告的人格权和名誉权,从而实现“受害者家属的利益最大化”。
五、网络维权,在表达诉权的同时,必须事实求是,要恪守社会的公序良俗和道德底线。不能以所谓的“正义”为违法行为背书;不能以所谓的“监督”,任由侵权行为的发生;更不能以虚构事实、断章取义的手段,制造社会对立,破坏和谐社会的建设。
网络作为新时期的媒体手段,已经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微博是“自媒体时代”是网络媒体的重要组成,其已经成为公众开放平台的个人表达情感和诉求的空间,经过网友的围观、评论和转发,产生舆论效应十分强大,基于虚假信息的二次评论,会将不实信息经过夸大、渲染传播到互联网的各个层面,从而影响到受众对事物的准确判断。
被告张显作为新浪实名认证的公众人物,其微博和博客粉丝多达几百万,其影响力和传播力不容小觑,理应恪守道德和社会的公序良俗,传播有事实依据的言论。但是,被告不仅罔顾事实的制造、传播虚假信息,制造出原告与受害人家属之间的“穷与富的对立”、“官与民的对立”、“精英与草根的对立”、“权贵与农民的对立”,“司法与人民的对立”,指责原告涉嫌军购利益纽带的“蛀虫”从而操弄司法、制造司法黑幕,被告还毫无顾忌的打击不同声音的“异己”,人民日报、央视等媒体因客观报道了原告的真实情况,也被被告说成是受到了原告的“操控”,逃脱不了张显的污蔑陷构,以此将原告置于社会的道德的负面,给原告的名誉造成了非常严重的损害。
结合本案,张显的不实言论,通过微博的发布,网友的转发,在互联网上形成了公众对“司法不公”的抨击,对司法诚信体系的担忧,而造成这一切后果的竟然是张显以所谓的原告“钱、权”背景操弄司法机关“以钱换命”的虚假言轮造成,被告的这种行为不仅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了负面影响,还直接影响到社会群体之间的对立,公众对司法不信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侵权行为“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的原则,本着惩戒与教育的原则,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责令被告道歉,在恢复原告名誉的同时,消除被告因侵犯原告合法权益所带来的不良的社会后果,树立诚信的社会体系,为规范网民上网时的自律和他律提供法律示范作用。
以上代理意见请审判长,合议庭予以支持。
谢谢!
代理人:
201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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