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去年除夕,7岁的乐乐(化名)在父亲叶先生的带领下在小区燃放烟花,后被引爆的化粪池炸伤。认为物业公司和街道办事处未尽到注意管理的义务,叶先生将二者一并告上法庭,索赔12万余元。记者昨天获悉,北京市二中院终审维持原判,物业公司需对乐乐的合理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000余元。
2011年2月2日晚,叶先生和乐乐在小区楼门口正对的小道上燃放烟花,导致距离其一米左右的化粪池发生爆炸,造成乐乐受伤。后叶先生起诉到法院。
物业公司辩称,公司已尽到警示、告知、阻止责任,事故的发生是因为叶先生监管不力造成的。街道办事处也称,单位已经尽到相关宣传教育工作,尽到了责任。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街道办事处在此事件中无过错。物业公司作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化粪池内的沼气浓度在安全范围之内,未排除化粪池内的沼气遇明火发生爆炸导致他人人身、财产受损的安全隐患。乐乐的父亲带乐乐在非政府指定的燃放点燃放烟花,致化粪池中的沼气发生爆炸,未尽到合理的监护职责。一审法院据此判令物业公司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乐乐的父亲承担次要责任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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