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在打工过程中意外摔伤,导致双下肢瘫痪,丧失了性功能。在丈夫向打工单位提出索赔的同时,妻子也以丈夫打工单位侵害了她的“性权利”为由,索取10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昨日,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据法院透露,此类案件在我省尚不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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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摔瘫痪,丧失性功能
2009年9月份,南召县某村村民李女士之夫陈先生,受雇于杨俊(化名),从事郑州某汽车技术服务公司房屋装修工作。当月5日,陈先生在批墙时,从距地面6米高的三层脚手架上摔下,造成严重摔伤。经鉴定,陈先生构成三级伤残。
后经法院审理,陈先生已从杨俊、郑州某汽车技术服务公司获得相应赔偿。然而,陈先生摔伤后,便丧失性功能,夫妻感情也日渐淡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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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打官司,讨要“性福权”
丈夫受伤后,李女士在经济和精神上遭受双重打击。而丈夫性功能丧失,也令她丧失了过正常夫妻生活的权利。在协商未果后,李女士将杨俊、郑州某汽车技术服务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其精神抚慰金10万元。
李女士在起诉书中称,丈夫在施工中摔成重伤,性功能丧失,严重影响了夫妻生活,给她精神及生活上都造成了严重的伤害。李女士认为,她作为陈先生的妻子,失去了过性生活的权利,人身权中的健康权受到了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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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性权利应得到保护
针对此案,受理法官表示:在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性功能丧失,另一方索要精神损失费的案例非常少,各地法院的处理结果也不尽相同,有的法院支持有的法院驳回。有专家认为:夫妻的性生活对维护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非常重要,一定意义上可以认为:性权利是公民人身权的组成部分,以性生活为首要内容的同居是婚姻的本质要求,夫妻之间互享同居权利,互负同居义务,故若配偶一方的性功能受到侵害,另一方的性权利也必然受到侵害,导致其精神痛苦。
如果第三人侵权致夫妻一方不能履行同居义务,当然也就是对另一方合法同居权利的侵害。虽然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中都没有关于性权利的具体规定,性权利作为一项独立民事权利目前尚缺乏法律基础,但基于“有权利必有救济”以及“权利神圣”的民法原则以及人身权利的相关法律规定,因为性权利受损而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失的请求合情、合理,也合乎法律。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线索提供徐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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