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公共汽车公司原经理翟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20万元。近日,翟某因受贿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
经查,2009年7月,汉中市公共汽车公司需要购置15辆公交客车,翟某代表公司同江苏一家客车公司销售部经理高某签订了购车合同。2009年8月,高某为了能让公共汽车公司及时支付购车款和以后购车时给予关照,在翟某的办公室送给翟某人民币2万元。2010年8月,汉中市公共汽车公司需要购置20辆公交客车,翟某再次代表公司同这家江苏的公司销售经理高某签订了购车合同。2010年9月,高某为了感谢翟某在支付购车款及购车时给予的帮助,送给翟某人民币5万元。
另查明,2009年9月,汉中市一家广告工程公司法人代表付某,得知汉中市公共汽车公司准备对新购公交车的车体广告位对外招租的信息后,想请翟某帮助参与招租,于是送给翟某一张10万元的银联卡。2009年10月,付某又送给翟某一张3万元的银联卡,希望能够取得车体广告租赁权。2009年12月,在翟某的帮助下,这家广告工程公司顺利同公共汽车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总计金额214万余元的车体广告租赁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翟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汉中市公共汽车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20万元,为他人牟取利益,构成受贿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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