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湖南浏阳市人民法院的一名陪审员,卢光正经常赶场子般忙着参审,人称“卢法官”,不过,他却为此深感苦恼,虽然有一份参审的热心肠,但苦于自己法律专业的隔阂,“法官每次问,我都说我同意。”
这是一种源自知识缺陷的无奈,任何人对于自己不熟悉的领域只能选择噤声。“卢法官”所参审的法院2011年底被评为“全国模范法院”,人民陪审员机制受到最高院肯定。然而就是这样一个先进法院,在2010年70名陪审员中有24人没有参与过一次庭审,而卢光正等5人的参审次数则超过其余41人的参审次数。很显然,困扰“卢法官”的已不是某个法院的个别问题,而是人民陪审员的普遍性困惑。
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一项优良的诉讼传统,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伴随着司法专业化的进程,关于它的存废与改革一度让人争论不休,这一象征司法民主价值精神的安排,在实践中很大程度上沦为了摆设,法律知识的隔膜让许多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决。陪审员不能只是徒具观赏性,吸收陪审员参与审判,价值不仅在于体现司法民主,更是为了发挥陪审员在社会阅历、熟知社情民意等方面的独特作用,通过普通公民对司法权运作的直接参与来抵制司法专横和司法腐败,丰富法官在审查案件事实、具体适用法律中的思维和判断,从而使裁判不仅合法,而且合乎常情常理,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这样的定位意味着人民陪审员必须来自群众,而非小范围的精英阶层,其知识结构更偏向于非法律专业化。
然而,立法又赋予了陪审员几乎与法官一样的权力,他们不仅要认定事实,而且还要适用法律,这样的角色显然需要比较专业的法律知识。如此便产生激烈的角色冲突,让“卢法官们”陷入只能“同意”的困惑。
相比而言,英美法系中的陪审团与主审法官分工明确,法官负责法律适用,陪审团负责事实认定,这种分工从技能上弱化了陪审团的学识需求尤其是适用法律的知识需求。我国陪审员则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俨然成了“不穿法袍的法官”,这对欠缺法律知识和司法技能的众多陪审员而言,无疑是一项艰巨的任务,所以实践中要么陪审员拒绝参审,要么只能成为法官的“配角”。
看似在制度层面赋予陪审员很大的权力,由于知识局限却在实践中让其权力虚置,这样的苦果或许让制度设计者始料未及,但也提醒我们进一步改革的方向所在。法律界早有建议认为,应将陪审员的权力集中到案件的事实认定上,笔者认为这是把“卢法官”从困惑中解救出来的好办法。单就事实认定而言,陪审员可以其广泛性而为法官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更恰切地适用法律提供资源,比如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邀请教师等具有教育心理学、社会学知识的人士担任陪审员,就可以防止法律适用不当,并实现寓教于审。
英国近代著名法官丹宁说过,陪审制是“自由的明灯,宪法的车轮”。人民陪审员身上所寄蕴的司法民主价值不容质疑,但改革也不能抱残守缺,要让司法民主的价值精神真正融入审判之中,就必须从制度上化解人民陪审员角色定位与职权定位的冲突,让“卢法官”真正能够有所作为。
(傅达林西安政治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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