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不避让校车罚200元
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同时,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此外,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校车需取得统一标牌
条例规定,校车需取得统一标牌,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应当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的,不得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无校车驾驶资格禁开校车
条例对于校车司机做了严格的规定,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符合的条件
1.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2.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3.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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