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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今年7月26日,艾滋病公益人士程帅帅在购买机票时发现春秋航空公司当时的《特殊旅客运输说明》规定,患有艾滋病的患者,航空公司拒绝运输。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活困难并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给予生活救助。

  

     个别地方法规与上位法抵触

  

      艾滋病人所遭遇的形形色色的歧视,在一些地方法规中多少有所体现。

      西北政法大学禁毒法律与政策研究所所长褚宸舸向记者分析认为,目前一些地方法规还存在对艾滋病人的歧视。比如,违背艾滋病自愿检测原则进行强制检测。我国《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但有几个省都规定对于高危人群或者出入境人员进行艾滋病强制检测。再如,《艾滋病防治条例》明确规定,艾滋病患者享有结婚和生育权。但是,一些地方性法规剥夺艾滋病患者结婚登记的权利。有的地方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对于艾滋病病人和患有梅毒、淋病的病人不予以登记”;还有的地方规定“民政部门在办理结婚登记(含涉外结婚登记)时,对艾滋病、梅毒、淋病病人及感染者未治愈的,不予登记”。有的地方甚至限制过艾滋病患者生育权,其中规定,“夫妻一方患有艾滋病性病或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在未治愈前应当防止妊娠;对已感染艾滋病和梅毒的孕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关于艾滋病人的社会保障和救助同样面临制度层面的问题。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活困难并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给予生活救助。但是,如何确定艾滋病患者的贫困情况、怎样救济、是临时救济还是长期救济,《艾滋病防治条例》和各地的地方性法规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褚宸舸说。

      据介绍,实践中,艾滋病患者获得救助存在许多问题。一些地方对艾滋病患者的救助只局限于本地户籍。《河北省贫困艾滋病患者家庭救助管理办法》就规定,申请城市最低保障待遇的,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此外,救助的标准也不统一。有的地方只有几十元,而有的地方则有上百元,同一省份相邻村之间补助的标准也不一样,有的村每月都有补助,有的村甚至一年才补助一次,补助的金额也相差较大。

      彻底消除对艾滋病人的歧视,就必须进一步完善现有法律法规。

      “《艾滋病防治条例》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于艾滋病问题的重视和对艾滋病患者的关怀,规定了许多有益于艾滋病患者的新举措(如自愿检测制度、隐私权保护、‘四免一关怀政策’、医疗机构不得推诿和拒绝治疗艾滋病患者等)。但自2006年实施以来,相关规定过于笼统,落实并不到位。”褚宸舸说,应当按照立法法规定的程序,启动审查和清理程序,将与上位法规定相抵触的条款予以废止。

      褚宸舸认为,防治艾滋病不仅是医学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需要伦理学、社会学、法学、经济学等多学科的共同研究。制度性歧视严重侵害了艾滋病患者的基本权利,艾滋病患者的人格权、平等权、人身自由权等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侵害,使其丧失过有尊严生活的条件。解决艾滋病患者受歧视的社会现象,应为艾滋病患者塑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而塑造一个良好的防艾环境,应在法律和政策上对艾滋病患者予以帮助。在制定防艾的法律和政策时,应当从艾滋病患者切身实际出发,立法中应体现对于艾滋病患者的关怀和艾滋病患者的切实需求,致力于平等地对待每个公民。

  

  

  

  

编辑:王振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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