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网友:让人百思不得其解
2007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刑法确定罪名补充规定,补充、修改了刑法罪名。规定包括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替代等内容。调整后的新罪名于2007年11月6日起施行。
《补充规定》称,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替代。“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替代了“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这罪名实在让人百思不得其解。如果不是法律人士,有谁能看得懂呢?
编辑: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