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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穿一次性拖鞋摔成伤残 酒店被判赔两万

滚动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宁军 2015-11-02 12:36:15
[摘要]西安市未央法院审理的一起伤残赔偿案件,在经过二审法院确认后得以生效,酒店最后承担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约两万元。

  酒店配置一次性拖鞋向顾客提供服务,但未尽提醒防滑义务,引起诉讼。近日,西安市未央法院审理的一起伤残赔偿案件,在经过二审法院确认后得以生效,酒店最后承担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约两万元。

  2012年12月8日,当晚孙某入住某酒店318房间,在该房卫生间门口过道处摔伤致其右胳膊骨折,后其在西安唐城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肱骨小头骨折,右肱骨外髁骨折。酒店认为其尽到了必要的注意和提示义务,原告受伤系自身所为,与其之间无因果关系,其不应承担责任。在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后,孙某无奈起诉至法院。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8日晚10时许,孙某到被告318房间入住,在该房间换完被告酒店提供的一次性拖鞋进入卫生间洗手后,在出卫生间门口时不慎摔伤。庭审中,原告提交了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认定受损伤构成九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宾馆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酒店在提供服务期间,虽在卫生间内写有“小心地滑”提示牌并放有防滑拖鞋,但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告知不应在卫生间使用一次性拖鞋致原告受伤,被告应对原告人身损害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同时,孙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更换一次性拖鞋进出卫生间,却并未使用防滑拖鞋,对自身安全缺乏必要的谨慎义务,且原告主张被告地面湿滑并未有证据证明,因此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也要承担责任。最后,法院故依据原、被告承担责任比例,做出以上判决。

  华商记者 宁军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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