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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郑法院原院长受贿10万元证据成谜 历时4年未判

汉中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2015-11-18 07:27:51
[摘要]2011年5月26日下午,时任南郑县法院院长的何军辉被汉中市纪委调查,原因是牵涉到该县“3号地”(编号为2010NZ23号地)而引发的土地窝案。

  吴云皎,南郑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原主任,法院查明其收受伍英彬现金2万元,以及“陕航公司”开发的西安常青苑小区价值125.1233万元住房一套,很快将“3号地”出让方案提交储委会研究,并在“3号地”由“陕航公司”变更为“金钰公司”事宜上帮忙。吴最终被判有期徒刑12年,犯罪所得138.6233万元予以没收。

  南郑县原副县长李建和,是吴云皎介绍给伍英彬认识的。由于吴的涉案,李建和也被牵出,李被汉中市纪委调查后,主动交代了其在当地“7号地”受贿50万元,终被判刑7年,犯罪所得予以追缴。

  2013年4月25日,西安市中院判处伍英彬合同诈骗罪,判刑7年,处罚金20万元;犯行贿罪,判刑8年4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同时追缴价值57.28万元的吉普车,发还被害单位“陕航公司”,并继续追缴赃款37.72万元。

  从上述判决书可以梳理出一个基本脉络,商人伍英彬利用金钱逐一打通了城投公司刘建军、土地储备中心吴云皎和主管土地的副县长刘建和,“3号地”的规划、申报、变更、招标、拍卖、出让等,都离不开这些人的直接操办。

  值得注意的是,而涉案3人的供词中均没有一个字提及何军辉的打招呼和帮助之内容。

  三张购物卡被消费 两张同时同地被消费

  “我一个法院院长,怎能有职权管土地、城建、规划呢?根本管不到“3号地”的申报、规划、建设,两者根本不是一回事。”何军辉对华商报记者说,他任项目总指挥是在县政府一次会议上决定的,但他自称自己一直没见过这个任命文件,之后更没为该项目签过一个字,开过一个会。对检察机关的各项指控,他也都表示不认可。

  据何军辉回忆,2011年4月26日,县长办公会专题研究“3号地”交易中的徇私舞弊问题(吴云皎已经被宣判),参加会议的有县纪委、县法制办、土地、城投公司和法院等部门,会上他才知道“3号地”被“一女二嫁”的事情。他提了几点建议:土地纠纷问题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应由政府职能部门查处,并由过错方赔偿经济损失。有一天,伍英彬打电话向他发火,质问说:“你怎么建议让政府来查我,等着瞧”。

  何军辉说,“3号地”早在2009年10月就经市规划局研究通过,并于2010年1月29日以汉市规审字【2010】20号文件下达;2009年底,南郑县政府就由伍英彬出资着手编制样规,2010年3月,规划问题已经解决,伍英彬根本不需要找他。而自己从来没有接到过县上的兼职五条道路的总指挥文件,也没参加督导检查和协调事宜,更没有签过一个字。“3号地”的出售主要由城投公司、国土部门和分管领导主导进行,与自己这个法院院长无关。

  汉中市检察院起诉书载明:何军辉给伍英彬帮助购买“3号地”及规划事宜,收受1.5万元购物卡和4万元现金(合计5.5万元)。该院查明,伍英彬2010年1月12日,在世纪金花美居生活家办理了3张购物卡,1万元的一张(卡号018261),5000元的2张(卡号分别为:051943、051944),共计2万元。

  其中卡号为018261的1万元购物卡于2010年2月12日17时32分,在西安世纪金花钟楼店购买尼康镜头、尼康数码相机;卡号分别为051943、051944购物卡各5000元,于2010年4月10日在该店刷卡3706元购买了夹克,4134.10元购买手表。而汉中市检察院多方查找,无法确定购买人是谁,更无购买人任何信息。

  而上述购物卡,汉中市法院却查明,刘建军用5000元购物卡消费买了衣服;同时汉中市检察院也查明,两张5000元的购物卡同日同时同地被消费,而何军辉和刘建军两人相约一起去消费的可能性很小,因此,何军辉是否持卡消费暂时无直接证据。

  受贿10万元证据成谜 证人多份材料否认

  检察机关指控,汉中生意人何海平为帮是南郑县法院临聘人员的侄儿转为国家正式干部,给何军辉行贿10万元。

  然而,何海平前后反复的证言,也疑似被刑讯逼供。

  相关司法文书记载:第一次笔录何海平证实曾送过10万元给何军辉。

编辑:曹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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