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29日凌晨4时许,陈某某驾驶摩托车来到汉滨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江北中队报警称自己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通过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驾驶员陈某某体内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为75毫克,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通过公安网查询民警发现,陈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并且其驾驶的摩托车使用了他人机动车号牌,属于“套牌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对陈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无证驾驶、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拘留6日,罚款4500元的处罚。
华商报记者 张成龙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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