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上海整体倒覆的“莲花河畔景苑”两套理赔方案十一日下午正式出台。该理赔方案分为退款并支付百分之五的违约赔偿金,以及以该小区未售住宅房屋置换两种。方案出台后,众业主对违约金的赔偿比例以及置换住宅这一解决方案均大为不满。
这套方案可是上海市的官方和顶尖级的房产律师们绞尽脑汁拿出的.在上海市的官方和有关律师的心中,“莲花河畔景苑倒覆楼退赔方案符合预售合同的约定内容,与司法实践中开发商不能交房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处理基本相符,也给予了购房者一定的选择权”,草民应当三呼万岁才是。业主为何还对此大为不满?原因是这一理赔方案缺乏公平!对楼的倒塌,购房人没有任何过错,可是却让他们承担心灵和经济上的损失。
第一,在出台的方案A中,开发商的意见是一旦解除预售合同,将退还购房人已经支付的房价款本金,支付截止日为二〇〇九年七月九日。对于涉及的违约赔偿金,开发商承诺若合同约定违约赔偿金不足以弥补购房人差价损失的,还将对超出部分给予赔偿。
方案A中的问题在于超出部分如何计算?方案A是依照两种方法计算,开发商允诺按所得金额较高者支付。第一种计算方式系预售合同总房价款的百分之五,以及已付房价款自实际付款日起至实际退款日止,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第一种计算方式的“预售合同总房价款的百分之五”显然不能弥补购房者的损失。第二种为合同约定的房价款与预售房屋目前市场可比价格的差价;其中该预售房屋目前市场可比价格将由具有相应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确定,开发商表示将承担评估费用。这里的麻烦是评估而不是预售房屋目前市场可比价格的实际差价。如果直接将相似地段的房屋给购房者作为调换或是相似地段的商品房屋售价作为“市场可比价格”不是更简洁吗!
第二,理赔方案B的问题则是仅仅以该小区未售住宅房屋进行置换。“莲花河畔景苑”倒了一幢,相同的地质条件和质量,人们会相信其它楼房的安全吗?为何不提供其它楼盘供购房者选择呢?无疑还是经济利益问题,这当然会引起业主的极大不满。
第三,两个方案都没有考虑购房者的精神损失,这显然是一个重大的缺陷。法律有“填平性”赔偿原则,可还有“惩罚性”的赔偿原则,难道千辛万苦买房却见倒房的精神损害不应得到经济补偿吗!
说实在的,我的上述意见并不是什么高深的难题。上海市的两家律师事务所都是知名的专业所,为何方案没有考虑到呢?我想,还是决策者的心里缺少以民为本的理念和公平称。近些年来,上海市在陈良宇等人领导下经营城市方面已经是损民坑民形成了习惯,形成了庞大的既得利益团体,影响了上海市的法治环境。要改,得有个过程!(王才亮博客中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