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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几点要求
(一)充分认识供热价格备案工作的重要性。供热价格备案工作直接关乎广大用热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社会大局的稳定。市及有关区县物价局一定要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增强工作信心;要及早安排,统筹规划,狠抓落实,进一步明确承办机构,细化责任,落实到人,按照市局统一标准及时限要求,及时办理供热单位的备案申请,认真扎实地开展工作。
(二)各供热单位要认真测算供热成本,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要充分与热用人进行协商沟通,广泛听取意见;要及时履行备案审核手续,落实供热价格公示、热费收支情况公布制度,自觉接受用热人监督;要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供热质量,热系统运行期间室内温度低于16度的,必须相应降低供热价格。因故停止供热的,应提前公告并按天向热用人退费。
(三)业主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在与供热单位协商供热价格之前,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和渠道广泛征求广大用热人的意见和建议。
(四)各级价格检查监督机构要及时受理供热价格举报投诉,开展专项检查,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
(五)具备两部制热价计费条件的居民小区,要积极稳妥地推行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改革,基本热价可按照总热价30%-60%的标准确定,具体比例由供用热双方协商确定。
四、实行后勤化自治管理的居民小区供热价格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附件:供热单位备案须知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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