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同乘”交警也犯难
“公安部的出发点是好的,但真正实施起来估计难度很大。”今日,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一交警说,法律上酒后和醉酒的界定,都必须采用专门仪器。但现实中,谁也无法要求同乘者拿着测酒仪器,测量驾驶员是否喝酒,然后再决定自已到底坐不坐这辆车。
“还有一个问题是即使发现醉驾,我们也很难有证据证明同乘者事先没有劝阻”。交警说,在取证过中这一点难度非常大甚至无法取到证据。“既然不能证明乘客是否劝阻或制止,那么,这个规定就没有了实质性的意义。
交警说除此以外,由于乘客人员复杂,有些可能急着赶飞机有的可能系外宾,他们不一定随身携带身份证等相关证件,这样的话,即使乘客愿意接受处罚,作为执法机关也难以处罚。在具体操作层面,这种“乘客担责”的做法是不具很大的可操作性。
“各相关部门对于营运车辆应从运输企业的源头上加强管理,让每位司机在上车前接受检查,一旦发现中途有司机饮酒,应从重从严处理,这样会有很现实的操作性。”未透露姓名的一人士说,但对于私车、公务车等,则无法找到这样的“源头”,在乘客担责中,可以细分情况适度考虑。
醉驾涉嫌触犯“危害公共安全罪”
今年6月30日晚,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金盛路发生一起醉驾导致的重大交通事故,造成3人当场身亡,2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另有4人受轻伤。经抽血化验,肇事司机张明宝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每百毫升381毫克,属严重醉酒驾驶。
“6·30”惨案发生后,醉酒驾车立即引起各界高度重视,南京数十名知名律师和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名通过快报发出倡议,呼吁修改相关法规重点整治醉酒驾车。对于类似张明宝这样醉驾造成严重后果的,究竟是按照交通肇事罪还是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处罚,引起关注。
“驾驶人明知不能酒后和醉酒驾车,在这种情况下司机无法准确的把持方向盘和不能及时制动,明知这样做会对社会、他人和自身造成危害继而危害到公共安全,但司机却以有意违反,这已涉嫌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间接故意犯罪。”今日,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蒋虎军说,希望能进一步明确,醉驾交通肇事并入“危害公共安全罪”。
惩治醉驾 不能简单效仿国外
蒋虎军说,按《刑法》规定,一般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即使是逃逸致人死亡的,也不过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这次准备立法的迫切心情和出发点深受社会支持,但对于司机醉驾乘客担责的提法,还缺少行政法律法规。”蒋虎军说,“虽然,在日本等国家也有类似的让乘客承担责任的法律规定,但在我们国家的文化传统里,让老百姓接受这样的‘责任’还有难度,甚至有‘株连’之嫌。不能简单效仿国外。”
蒋虎军认为,酒后与醉酒在本质上并无区别,是否醉酒与饮酒者个体差异有很大关系,比如两名司机都知道开车不能喝酒,但他们每人还是喝了二两酒,结果发生了交通事故。但不同的是因个体的差异,其中一个可能只达到“酒后”程序,而另一个则已“醉酒”。“仅将血液里酒精含量作为惟一的依据并不科学”。记者 刘俊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