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评师于建章在论坛现场发言本组图片由实习记者雷佳摄
律师闫玉新
律师赵小东
开坛语:不久前,媒体报道安阳某彩民中了88注双色球头奖,累计获奖高达3.5998亿元。立即引来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有人认为不符合常理,并且认为中奖者信息公开是最好的防腐剂;有人反对,认为这是中奖者的隐私权;福彩中心称泄露中奖者信息就是违法。到底应该怎么看待呢?“得主公开与否”话题的讨论,又反映了怎样的本质问题呢?
三亿巨奖怎么看都像一个传说
黄英(退休工人):对于这个大奖,我是坚决不相信的。上一次,深圳就爆出三千万元大奖,结果是彩票发行人员动了手脚;西安也发生过“宝马”彩票作弊案,也就是说在彩票的发行过程中,已经出现了动手脚的“前科”,这一次是不是也存在这样的问题呢?
郝建国(媒体从业者):数学上有一个常识,当分母无限大分子是一的时候,结果是趋近于零的。双色球头奖的概率为一千七百万分之一,一个人连中88注头奖,根据数学常识,这种情况发生的可能性是非常非常小的。得一注大奖就是小概率事件,连得88注,怎么看都像是一个传说。
公布中奖者信息才能打消彩民疑虑
蒋明余(网站编辑):公众对彩票的发行情况,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彩民买彩票是参与社会公共活动,奖金都是从彩民手中凑起来的,钱被拿走了,起码应该让大家知道是谁拿的吧!公开身份可能会给中奖者带来纷扰,比如被亲戚朋友借钱、被歹徒惦记,但这并不是对抗公众知情权的理由。借不借钱主动权在自己,生命财产安全由公安部门来保障。年年都有富豪榜公布,上榜的那么多人不都是安好无事吗?
郝建国:彩票不是彩票发行者与中奖者之间的关系,而是社会大众广泛参与的关系,涉及到千千万万个彩民的利益。这个时候,公共利益是大于个人的隐私利益的,个人的隐私要让位于公共利益的。
我们知道,在我国发行彩票是政府行为,那么涉及到公共利益的时候,政府有义务向公民公开信息。作为彩票发行机构,出现了这样小概率的事件,如果不能公开,就不能释疑;不能释疑就没有公信力。只有通过公开这样一些信息,才能提高公信度,然后获得持续的发展。
公布中奖者信息有悖法律
安志杰(退休党务工作者):彩票是一个公益事业,我国发行彩票以来,为公益事业积累了大量的资金,解决了许多问题。中大奖是好事,中奖者高兴,我们也替他高兴。按理说,这是一个公开的事,过去中大奖,还要戴大红花游街宣传。由于社会的发展,彩票发行规模的扩大,奖金也随之增高,又根据社会现实,从安全角度考虑,为中大奖者保密。我们不希望看到那些中了大奖者,由于保密没做好受了伤或者丧了命。
于建章(彩评师):这个三亿大奖出来后,我问过许多彩民是否公布中奖者的信息?百分之九十的人是赞成公布的。大多数人的心态是,我想知道我买了多少年都没中奖,贡献多少钱了,叫这小子一下子拿走了,我就想知道是谁。我又反问假如你中了你想公布吗?大多数人回答是不公布。这就是矛盾。国家彩票管理条例要求保护中奖者的信息,由于社会治安等方面的原因,对于大奖的得主,我是不赞成公布的。到我这儿买彩票的,最高有中七百多万的,我能不能说出他的信息?不能,这是我的职业道德。于法于理,都不能公布。
张增余(律师):买彩票,从法律的角度是“射幸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是否履行义务有赖于偶然事件的出现的一种合同。“射幸”即“侥幸”,就是碰运气的意思。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存在多种“射幸合同”,如期货买卖合同、彩票或奖券合同。
我国的《彩票管理条例》规定: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以及其他因职务或者业务便利知悉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的人员,应当对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还规定: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泄露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刘瑞平(彩民):从法的角度来说,法制社会要遵循一个道理,不管这个法律是什么样的,颁布了就得执行;从理的角度来说,把这个人身份公布出去了,他还怎么生活?彩票出现过作弊先例,但不能因为出现过一次瑕疵,就说每次都有问题。
闫玉新(律师):据资料介绍,美国是强制性要求公布中奖者个人信息的,这是不是合理是很难说的。每个国家的文化传统、法律传承都不一样,中国人说“人怕出名猪怕壮”,外国人认为个人隐私是第一位的,有些法律在这个国家很合适,在另一些国家就会觉得很荒谬。从中国的法律和文化习惯上来说,这个信息的公开是不具有合理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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