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报讯(记者陈静涛)马上到月底了,对交通、通讯补贴等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再次引起市民关注。昨日,省地税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项政策已执行多年,目前没有做任何调整,前一段时间,有关媒体的报道是一种误解。
今年9月中旬,有关媒体报道,国税总局继前段时间通知“年底双薪将合并计税”后,近日又要求企业向职工发放交通、通讯补贴等,在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税,并提到扣除标准是“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按通讯补贴全额的2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这样的报道,是对交通、通讯补贴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的一种误解。”昨日,省地税局所得税管理处处长董天学说,目前这些方面的个人所得税并没有做任何调整,仍应按照现行税法规定执行。
在媒体报道后,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召开新闻发布会表示,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中,对单位向个人发放的交通、通讯补贴一直规定是要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在这一点上,媒体的报道是有误解的。”该负责人说。
究竟如何计征交通、通讯补贴等个人所得税?昨日,记者从省地税局了解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中“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是这样解释的: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目前陕西实行交通补贴或车改的单位极少,对政策的执行还可以。”董天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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