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要露滋) 27岁的陈某用租来的车作抵押,借了别人3万元,车、钱到期后不归还,结果将自己送上法庭。
昨日,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通过判决方式,“替”陈某归还了他借冯某的3万元。此前,被陈私自抵押的车,已被发还给租赁公司。
2008年10月15日,福建人陈某花4200元从陕西一家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了一辆价值6.7万余元的小轿车,租期一个月。2008年11月22日,陈某私自将租来的小轿车以3万元价格抵押给高陵县姬家乡村民冯某。租赁公司迟迟不见陈某归还车辆,遂报案。2009年6月28日,租赁公司员工通过汽车GPS卫星定位系统,发现该车在西安高新医院,立即前往控制汽车并报警。当天下午,警方将陈某抓获归案。
昨日法庭下发判决:陈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5年,并处罚金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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