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最近首次审议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这意味着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将通过修改这部法律,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更充分地保障中国亿万农民群众当家做主的民主权利。
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副司长汤晋苏表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将重点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罢免程序、民主议事制度、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三个方面进行修订和完善。
看点一:降低村官罢免门槛
近年来,村官违法违纪呈高发态势,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村官虽经村民选举产生,但村民如果有意见,却很难罢免。要想减少村官腐败,要想让村官切实为村民服务,关键是要加大村民对村官的监督,而这种监督是通过选举和罢免来实现的。现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虽赋予了村民罢免村官的权利,但在实际中很难操作。
草案完善了对村委会成员的罢免程序,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理由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表决罢免要求的村民会议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表决有效;投票的村民过半数同意,始得罢免。
这就意味着,一旦难以征集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还可以征集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会议不再由村委会召集,而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上述新规定如能修改通过,无疑将降低罢免村官的门槛。
看点二:村民代表会议有了新规范
近年来,农村外出务工经商人员较多,绝大多数人不愿专门为参加村民会议或选举而回村,加之部分村民参与意识不强,从而使村民会议召集难成为普遍现象,村组合并则进一步增加了村民会议召开的难度。村民会议召开难,成为一个现实而紧迫的问题。
专家认为,这种情况不仅导致了组织选举难,也导致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的规定难以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直接民主是村民自治制度的基础。村民会议负责主要村务的管理和决策,村民代表会议只是一种补充。由于村民会议召开难,目前各地村民代表会议事实上已普遍代行了村民会议的职权。但是,现行法律对村民代表的产生程序、职责等的规定过于简单,村民代表所作决策容易违背村民利益,亟待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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